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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_著作权法送审稿全文(7)

2017-01-31 06: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一)作品的名称;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使用方式;

(三)许可使用的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五)付酬标准和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十四条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

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第五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五十七条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金;

(四)支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不得行使。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第五十九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利提供使用费标准,该标准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使用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前款所述专门委员会由法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公务员、律师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第六十四条 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依据本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享有的获酬权,应当通过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第六十五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共同制定统一的使用费标准,并且协商确定由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合理分配。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业务范围、变更、注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