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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卷宗顺序 【实务分享】惠君琦律师关于庭前会议要点分析(500人和10余(7)

2018-02-17 01: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我倒认为现在有几个问题那就是涉及到庭前会议要解决的,惠律师没提到的。虽然庭前会议是法官在主导,但是律师擅于运用好申请权。庭前会议并不是完完全全由法官来启动,包括法官,检察官即公诉人和律师都有启动的权利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由于这项制度或者这个法律条文制度上的设计有这么多的好处和优点,那么律师如果要达到让你的辩护能够做到有效辩护,或者说做到最佳辩护,就要充分的运用好这样的一个权利。即便法官没有启动,律师也要申请。

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往往发现新情况新证据要证人出庭,在庭审时不能打动法官,根本不会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检查,包括证人到庭、警察证人出庭等,在法庭上提效果很差。要是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话,可能给法官从时间上考虑,从请示流程上考虑,会给法官很好的空间,律师有了这个权利的行使,包括传警察到庭、鉴定人到庭等的权利保障。在庭前会议中申请的话,更能够打动法官,即便打动不了法官,也有一点就是启动了申请程序,在庭审重新申请解决,工作时限延长了。由于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即使庭前会议提到了,这个期间,给了法官更多思考机会,考虑到内部流程安排,一些领导人或者关注案件的人的提示,律师在这项工作中可以做到尽善尽美。

所以说,这就是庭前会议的重要性,不管是老律师还是青年律师,应该从多角度多维度去思考对刑事有效辩护,庭前会议是个很值得我们玩味、探究的程序。

我们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的问题也是能够在庭前会议里解决的问题。

因为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要让公诉人和法院知道,卷宗笔录是有记载的。如果我们单方面去申请不是走庭前会议这个程序走,你一个书面申请,在这种封闭的审判情况下,检察官是不知道的,尤其是在一审做出判决,可能二审要启动的程序中,如果要是在庭前会议没有把这申请表达出去,以后怎么能支持请求?这个申请比开庭或者不是通过庭前会议程度提出的而是直接写申请可能他的效果来的更快、更直接、更有效。

因为启动的是庭前会议程序,即便在很多案件中并不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前置程序,但是只要你申请了,法院准许召开了,那么就成为与庭审程序直接遥相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一个审判程序。从程序上,庭前会议解决程序,庭审既解决程序也解决实体,如果你的庭前会议中提到,在二审中又提到而不给解决,法院就有可能违反了一百一十五条剥夺和限制当事人权利的问题。

如果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考虑,可能涉及到律师的辩护权被限制被剥夺的问题,在很多重大疑难件可能仅仅就这一个理由的提出,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开明的法官而且法律素养非常高的法官的话,可能这就是启动发回重审程序的一个法定理由。这样的话,律师在二审中解决不了,发回重审后回到一审程序,律师的辩护方法、角度、流程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我注意到,惠律师从12点开始就已经关注到了当事人细节性程序性的权利,我认为这是惠律师是给我最大的收获。惠律师的辩护观点是一个老律师多年来刑事辩护经验的积累,很多青年律师可能就考虑的不这么周到,那么有可能在未来的辩护就不能得心应手,或者不能控场。刑事辩护律师的控场能力和气场的大小,对整个程序的把握息息相关。把庭前会议做的这么细致,在庭审中就起到控场作用,这些就是真正抗衡公诉人的方法和手段。

庭前会议是个新鲜事物,律师如何思考,还有什么可以突破,是共同面临的问题。这刑事辩护做到有效辩护,不是法律规范的确立而是对法律解释的问题。个案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是个很重要的课题。就个案而言,每个律师都在解释法律,不管是无权、无效解释或者说是学理解释,针对个案可能无权解释能够迎合法官对案件的把握控制,那么这样的无权解释比那个司法解释和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