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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卷宗顺序 【实务分享】惠君琦律师关于庭前会议要点分析(500人和10余(3)

2018-02-17 01: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所以,那天我就提示检察院证据出示方式是,每案一事一出示一质证一辩论,还是每人出示,进行质证辩论,还是整案进行出示、质证、发问,但是当天检察院没有正面回答,法官也不好确定,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2、证据出示清单问题。我要求公诉方在庭前把证据出示的清单给律师一份,这样我们可以更好地做好辩护准备。这一点法官也认同,要求公诉人尽快提供,这个证据清单,公诉方第二天下午就提交了法院,法院通知辩护人去复制。这个拿到手里,我们在庭上就很主动,很明确知道出示什么证据,虽然出示方式还没定,但是被告人、证人、证据的作用等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也是博弈的结果。

3、查封财产问题。但是这个是个案的问题了,我提了一个查封财产证据不足的问题。因为这个影响到量刑,这个案子有财产刑,查封的证据方面有问题最终在量刑方面就会产生错误和不必要的麻烦,那么这个对量刑是有影响的。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因为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她在侦查过程当中查封财产的都是有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问题在里面,通过这个问题的提出来迫使法院、检察院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提出不涉案的财物不可查封,随身物品要在侦查终结前返还给家属,公安不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他们也不听;到了庭审的时候,他们慌了,马上打电话给当事人家属,请家属去领取随身物品,把不涉案财物返还了。要是按错误查封下来,可能就会被没收,而且,他们冻结了财产之后,要是下一步就算没有涉案情况,也会通过罚金形式达到没收目的。涉案财产清单是个技巧,也只有个案特殊存在。

4、全面取证问题。从这个侦查阶段一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我其实已经发现了一个问题。我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个方面就没有落实。我是在这个公安阶段跟他们提过,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当中不但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减轻、无罪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只收集有罪证据。那么对于律师提出的收集罪轻证据这方面,他们一般不太理解,也不会太去做这个事情的。这一次,我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后,法官很支持,认为律师提的对。要求审查起诉部门必须对案件证据收集要有一个全面性,尤其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要有,希望检察院按照律师提出的线索查清楚。后来我已经发现检察院已经把这个意见交给公安机关在做了。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机关打个电话给我询问线索,在积极收集准备过程当中。因为我这个当事人是第一被告,被定为犯罪集团的首犯,要是找不到到强有力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的话,那么这个案子最终会被重判。一个案件三十多个被告人,你说爬楼梯呢,我的当事人可能要被重判了,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是不利的。遇到这种情况,律师要提前巧妙的把有利观点或者技巧植入到庭前会议中。因为当天发现,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具体规定、操作方法也不熟悉。主审法官在庭前会议前透露,开庭前会议也是第一次,这么大案子也没有审过,我就此判断法官不熟悉,公诉人也不熟悉,那么辩护人要想尽办法,就要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植入到庭前会议中来,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

5、临时休息、请假问题。开庭时庭审人员临时休息的问题,因为法官也不大熟悉,给他们提供一个制定议案的意见。比如说开庭的时候那么多律师、那么多公诉人,要去解个手或者出去抽支烟,怎么办,我觉得法官也应该考虑这个问题。那么当时法官听了以后,认为大家要是都举手请示会影响审理秩序,反正都是律师、公诉人经常出庭,根据自己的需要悄悄地离开辩护席、公诉席。这个对我们是好事,特别是对于我们抽烟的人来说真是大好事。我们就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抽空出来休息一下。

因为庭审时间比较长,有二十多个律师在上面,可能有其他案子出庭冲突的问题,或者有一个特殊的事情必须离开法庭去处理的问题等,我们怎么跟法庭明示,离开法庭,怎么请示。后来,法官决定这个请假说明理由,法庭一般不干涉律师请假,只要能够衡量好庭审节奏,与当事人家属交换意见都没问题。这个案子共有27台,有时候不是自己当事人的案子程序,就可以离开一下。这也是技巧,要是事先没有约定的话,很容易跟法庭发生冲突。比如解手离开以为是请假离开,要被法庭训示,严重的话要被司法建议被律协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