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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卷宗顺序 【实务分享】惠君琦律师关于庭前会议要点分析(500人和10余(2)

2018-02-17 01: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鉴此,《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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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庭前会议第一是保证程序公正,第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率,第三是跟辩护律师联系密切的,就是辩护范围的扩展。比如说无罪辩护、证据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也就是说扩大了律师的辩护内容,还能让当事人家属感受到律师的作用,是真真实实存在的。

接下来我按照当天在庭前会议的20多点提纲,结合实例跟大家讲下。死刑复核案件卷宗顺序

法院在这种常态的过程当中,也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法院要通过庭前会议,提高自己的审判效益即用最短的时间审结案件的相关事宜,得到控辩双方的同意,然后达到统一认识,另外法院想把辩护工作归到一个他们认为合理的轨道上来。他们的观点会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就是限制辩护权,这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作为控方来说,他的博弈是使案件提高审判效益,减轻工作量,但是有一点,会与辩方在程序方面、在事实认定、证据、量刑上发生冲突,是公诉人不愿意在庭前会议上探讨的,也不想在庭前就把对辩方有利的事实固定下来。这是辩方和控方博弈的状况。

律师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来做,又要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迫使控方弥补,辩方主要是要考虑自己当事人的利益,那也要巧妙的在这个庭前会议当中把它巧妙固定住,增加辩护力度,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刚才讲了庭前会议就是控辩审三方的博弈。那么就看控辩双方哪一方熟悉法律规定,并且能很好地利用这个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用这个庭前会议,使自己的辩护工作效益最大化体现出来,那么我觉得这个是律师在场面上应该做到的效果。但是如果说律师是对这方面规定都不熟悉,就更不要说技巧了。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知道我今天讲这个专题的重要性了吧!我就按照刚才的思路,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问题,大家可以自己考虑下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自己心里判断一下就行。

1、举证质证方式问题。因为我们这个案子涉及到31个被告人,在庭30个,有疑罪撤回1个,案卷有116本,证据比较多,如果说按照传统审判方式,就是一事一出示一质证一辩论,案子涉及到27台,原定是一个星期审完,其实翻一倍,半个月也审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