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丙酮尿患者 安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6)
2.已享受湘卫合管发〔2015〕2号文件规定的24类重大疾病救治门诊报销的,不再享受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
(三)报销程序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每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报销。第一阶段:10月1日至11月31日,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医保科领取《安化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审批表》,经村委会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报所需资料递交至所在乡镇卫生院医保科,并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完成初审工作;第二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完成审核并确定名单下发至各乡镇卫生院;第三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由各乡镇卫生院医保科对审批同意的参保患者完成报销工作。
(四)报销所需资料
1.安化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审批表;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具体标准见附件4),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4.购药发票(医院门诊发票需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药店购药发票需提供电脑小票);
5.就诊的门诊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特殊疾病的报销
(一)报销范围
动物咬伤、麻风病治疗、结核病在县疾控中心进行规范治疗。
(二)报销标准
1.动物咬伤在县内协议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和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分别报销180元/人份、200元/人份。
2.麻风病人住院和门诊补偿实行费用包干,每年对市大福防治站定额补偿30000元。
3.患结核病的参保居民在县疾控中心进行规范治疗的每例补偿800元的辅助治疗药品。
(三)报销程序
动物咬伤直接在县内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报销;麻风病补助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年底划拨给市大福防治站;结核病在县疾控中心直接报销。
第八章 医疗优惠
第三十三条 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院报销:
(一)特困户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普通居民住院相应比例补偿,自负费用(含起付线)由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二)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人员众在县级(县妇保院和县精神病防治院除外)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三)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群众降低大病起付线,具体按益阳市大病统筹政策执行。
第九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药品经营单位协议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标准
药品目录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6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7号)执行,诊疗和服务项目暂不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全面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单病种费用控制、床日费用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控制、按人头住院费用控制和医保职能审核制度,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章 转诊转院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转诊转院按《安化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
施方案》(安政办发〔2016〕32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问责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发文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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