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丙酮尿患者 安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安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效益和参保城乡居民受益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和预计在下年度出生的城乡居民新生儿(一律填写为“父母姓名+毛毛”)都可以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保时必须以户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并足额缴费,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登记造册并足额缴费。当年度在缴费截止后不得加入,也不得退出。
第五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我县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含当年新迁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在出生28天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需转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户籍或其他关系异动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参保方式
(一)现金缴费。非政府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由乡镇和村(居委)干部组织收缴现金。
(二)其他代缴
1.特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50%、县财政给予补贴50%;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助50%;以上代缴和资助人员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给各乡镇。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资助,资助人员名单由县扶贫局提供给各乡镇。
3.不属县民政、财政部门资助的眼残1级、肢残1级和2级、精神病1级伤残人员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代缴,代缴人员名单由县残联提供给各乡镇。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城乡居民医保事业。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