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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丙酮尿患者 安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

2018-02-03 02: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苯丙酮尿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调节基金。2018年度住院统筹基金人均560元,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人均6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2.5元,一般诊疗费按乡镇级人均8元、村级人均5元安排,参保人员家庭门诊医生签约人均12元,按人均2.5元标准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用于参保居民重大疾病的筛查。住院统筹基金在县内定点医院实行总额控费、按人次控费、单病种控费、按人头控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大病保险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在住院统筹基金

中列支。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风险调节基金按上级

政策规定提取。

第四章 基本住院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期限以自然年度为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的;

(五)国、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县内定点民营医院起付线按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的15%计算,乡镇(中心)卫生院未达到200元的,起付线为200元,超过200元的,起付线为300元;县内定点民

营医院未达400元的,起付线为400元,超过400元的,起付线

为500元;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其中县精神病防治院起付线为200元,县妇幼保健院起付线为400元);

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

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起付线为2300元;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起付线为2200元;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起付线为1700元;

湖南省人民医院起付线为1900元;

湖南省肿瘤医院起付线为1800元;

其它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线标准以省级定点医院中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第十八条 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起付线,减去不可报费用后(不可报费用指不予报销的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费用)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1.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5%。

2.县妇幼保健院、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

3.县中医医院、县二人民医院、大福中心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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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

5.县内定点民营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

6.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60%。

7.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55%。

8.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县医保中心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备案后,原则上实行就医地直接结算,其一级医院起付线500元,医保政策内项目报销比例70%,二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医保政策内项目报销比例60%,三级医院起付线2300元,医保政策内项目报销比例50%。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异地就医未实行备案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