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 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法治思考(7)
第二,明确公众共用道路、公众共用车辆的标准或指标,建立公共交通标准制度。为了便利公众自由出游、通行和交往,我国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公众共用物标准,规定城市道路畅通率、人均道路面积、道路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比例等指标。可以沿用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等国家标准,或者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公众共用物的特点予以改进和完善。要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的扩大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优化公共交通站点和线路设置,推动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普通国道基本覆盖县城,国家高速公路基本覆盖20万以上人口城市等要求。
第三,建立健全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道路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有公众共用道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破坏和其他损害。鉴于此,应当通过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保护、改善和治理公众共用道路,防止公众共用道路退化或被污染、破坏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严格禁止并有效制止污染、破坏、侵占、损害公众共用道路的行为。
第四,建立健全防止不当减少(小)现有公众共用道路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道路供给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因国家建设、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而依法将某些公众共用道路转变为收费道路和专用道路(如军事通道、某些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运输线路等),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公众共用道路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凡是将现有公众共用道路转变为收费道路或专用道路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公众坚决反对将公众共用道路转变为收费道路或专用道路,就应当采取可以为公众认可或接受的替代或补偿措施(如再造相似的公众共用道路等)。应当建立公众共用道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众共用道路被盲目转化为私有专用道路,扭转公众共用道路总量急剧减少的趋势。
第五,建立健全增加和鼓励增加公众共用道路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目前我国公众共用道路较少,急需大幅度增加。对于个人、组织、单位将原本属于本人、本组织、本单位的道路自愿转变为公众共用道路的行为,国家、政府和社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例如,对于那些自动拆除围墙、篱笆、铁丝网、门卡、禁止通行牌而向公众敞开其园区、矿区、厂区、河滨、海滨的行为,对于那些自动拆除哨卡、门卡而向公众敞开道路的行为,都应予以支持。
第七,建立健全有关公众共用道路的管理体制、规划制度、调查统计制度、信息公开和查阅制度,确保公众共用道路与收费道路、专用道路的比例适当、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道路的需要。
第八,加强公共交通和公众共用道路执法,通过严格执法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侵占公众共用道路,乱设关卡、乱禁行、乱收费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注释
第10期(总第214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10
美国这样真没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