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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 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法治思考(6)

2018-02-26 04: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三,应当将公共交通领域的管理,发展成为治理、善治和综合治理。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缺乏公共交通意识和觉悟,缺乏公众共用道路方面的意识和觉悟,是导致我国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公共交通和公共交通道路的管理,当作对公众的一种服务予以加强。

四、加强公众共用道路方面的法制建设,是解决

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国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主要职责是实行法治,主要工作是制定促进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行政。目前,我国公众共用道路因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而面临道路数量减少、面积减小、质量退化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公众共用道路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比建设收费公路更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国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立法规划,逐步建立健全以《交通运输法》和《城乡道路法》为龙头的交通运输和道路管理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包括《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航运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配套法规、规章。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公共道路发展的法律调控,理顺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实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统筹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制度。交通运输和公共道路领域的法治建设应当将保障公众行动自由权、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应当保障公众的公共交通道路优先权,在交通运输和公共道路管理领域努力做到让公众和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废除交通运输和公共道路管理领域各种不符合国家法律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性质的,或将公众共用道路化公为私的相关规定,为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宽松而有序的法治环境。地方政府要努力推动配套制定和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并在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政策方面提供扶持和保障。

我国公共交通法应当综合运用市场、行政、社会这三种调整机制去规范公共道路建设和公共交通活动。市场对使用公众共用道路与收费道路、专用道路之间的转换与平衡有较高的调节效率,政府在管理公众共用道路方面具有强制力强、资金雄厚、信息充足等优势,包括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公民集体对保护公众共用道路有着本能的动力和热情。我国公共交通法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把握和发挥市场、政府、公众各自的特点和优势,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道路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保障公众共用道路的完好存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关于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道路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盲目推行城市化和交通运输产业发展,将大量公众共用道路转化为收费公路或专用道路,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众的自由迁徙权和道路通行权,给人们日常交往、散步休闲、体育锻炼等带来不便和麻烦,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物流和交通运输成本,降低了物流和交通运输效率,提高了农产品等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也给自由贸易和人们生活造成许多困难和麻烦。鉴于此,我国公共交通法应当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作为不特定多数人中的每个公民)都有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道路的权利,也有保护公众共用道路的义务。加强对公众共用道路使用权的保障,既是维护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实现城市化和城乡贸易、市场、交通道路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应当规定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道路的基本原则(如先来先用、互不干扰、友好互助等原则)和规则,提倡公平、理性、和谐、对环境友好地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