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 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的法治思考(2)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确立公共交通在整个交通运输中的主体地位,将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作为我国交通运输发展的重点。解决交通拥堵、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坚持交通决定发展的原则,通过对公共交通的超前规划,带动城市化发展;完善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划,发展功能混合区,避免“职住分离”,减小出行距离。同时,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基础上建设多个城市副中心和卫星城,避免交通需求的过度集中。交通运输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公共交通运输和营利性私营交通运输,这两种交通运输都很重要,都要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将非营利性公共交通作为优先投资建设的重点,大力发展和扶植公益性、廉价的公共交通运输业,而将营利性私营交通运输的发展交给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去办,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的经济效益和效率。发展快速公交是满足城市建成区交通运输需求的有效手段,是城市发展的希望所在。我国需要大规模推广快速公交系统,所有城市主干道上都需要开通快速公交。我国城市交通建设需要以发展公共交通工具为导向,而不是以发展私人小汽车为导向。城市政府应当通过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不断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目前,欧洲主要大城市的主要通勤方式都是公共交通,我国也应当大力发展方便、可靠、廉价的城市公共交通。如果把私车出行中的一部分改为公共交通出行,北京等城市交通拥堵的状况就可能明显改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和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型社会、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选择。
第二,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众共用道路建设放在公共交通建设的首要位置,确立公众共用道路在城乡道路中的主体地位。政府要逐步增加公众共用道路的投资、建设和供给,不能指望通过建设公众共用道路来增加财政收入,应当从将公共交通运输主要作为营利性产业转变到将其主要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和公共服务。国家投资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道路经营单位,应当从以增加财税收入为主的营利性企业事业,转变为以维护和促进公共交通发展为主的公益性企业事业。
第三,公共交通建设(包括管理和服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满足和保障公众基本出行、行动自由和基本生活品运输为优先目标,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将保障公众行动自由权、维护公众共用道路的交通秩序作为公共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的主要任务。政府要逐步增加公众共用道路的投资、建设和供给,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条件,建成确保公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并且方便公众上下班、购物、探亲访友、交往、休闲散步、慢行步行、跑步锻炼和游山玩水的公众出行交通系统和道路网络。以人为本理念要求在城市交通运输建设中,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规划公共交通网络,以人和社区的发展为尺度,充分考虑公众对交通道路的多方面需求,不断提高公众出行便捷度。
第四,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从公众共用道路的所有者(或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管理者、经营者和裁判者的多重身份,转变为公众共用道路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对于公众共用道路这类公众共用物,政府机关可以兼具服务提供者、管理者、监督者等角色和功能,但不宜作为私法和私权中的道路所有者和道路专用人。政府如果作为私法和私权中的道路所有者和道路专用人,其就可以以所有者和专用人的身份任意处分属于自己的道路,公众就无权干涉其处分行为,公众共用道路就可能变质为政府独占或专用道路。政府如果作为道路管理者和提供公众共用道路服务的公益机构,其就只能通过管理和服务来维护公众共同使用道路的权利和秩序,保障公众有序、安全、有效地共同使用道路。
也不会让台湾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