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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十八大对法院执行谁有什么新规定呢?(6)

2018-01-31 16: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的含义,是我国解释《宪法》的最主要的方式。{8}222-226由于《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法院组织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们无论从字面上、语义上还是立法意图上,都与1982年《宪法》相吻合。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这三部普通法显然属于有权解释,构成了我国广义上的宪法渊源[2]。

第四,从制定《宪法》的理论基础与立法渊源来看,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似乎是其应有之义。其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制定《宪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者所设计的政体本质上就是主张人民代表机关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此,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议行合一”政体的高度评价中可以看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工作。”{9}375“法官的虚伪独立性被取消。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应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10}56并宣称:“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9}377列宁在“十月革命”以后,按照“议行合一”模式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苏维埃代表要“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11}211同时,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由选举产生,以此来“彻底消灭那种不是完全和绝对依靠人民的、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不是向人民汇报工作的、不是由人民撤换的国家政权”。{12}89

对于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事政治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研究的学者们绝大多数认为,我国实行的仍然是“议行合一”的政体原则[3];法学界的学者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政权组织形式受“议行合一”的影响,但目前已经不是“议行合一”政体了,我国现在所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但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议行合一”,本质上都要求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部权力,只是为了有效地行使执行权和管理权,才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所有上述职能部门都应该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无论我国现在的政体形式是“议行合一”还是深受其影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任何监督方式都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权理论相一致的。而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只是人大监督法院工作的一种途径,且汇报工作这种方式也是被“监督”的含义所包容的,因此,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是与制定《宪法》的理论基础相吻合的[5]。

其次,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是与《宪法》的立法渊源是相一致的。新中国成立伊始,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新中国领导人认为,要想尽快地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只能仿效苏联的做法。1949年12月,毛泽东主席访问苏联,斯大林向毛泽东提出过三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制定宪法。{13}29-30在制定宪法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个问题上,毛泽东同志不但很好地听从了斯大林的意见,而且几乎完全照搬了苏联老大哥的模式。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走过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就是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经验,并参照苏联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验制定的。”{14}249因此,前苏联的历部宪法是我国宪法的主要立法渊源之一。1918年7月4日苏联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通过作为苏联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其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该部《宪法》中将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完全视作普通的国家机关:即法官由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并受其罢免,法院接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同时,考察苏联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对此也是一以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