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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十八大对法院执行谁有什么新规定呢?(4)

2018-01-31 16: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018-01-31 07:32:2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十八大报告相呼应,孟建柱同志撰文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由于“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所以“先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1}一旦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那么,法院是否还应该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对此,一些法院院长明确表示了他们的疑虑:“人财物统一管理,人最关键。审判员任命是不是还在地方,向不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报告通不过怎么办,院长还当不当,这都是问题。”{2}实际上,对于法院是否应该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本世纪初即有学者进行了探讨,实践中也多次出现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的事例:如2000年2月14日、2000年4月、2001年12月、2007年1月辽宁省沈阳市人大、青海省共和县人大、陕西省澄城县人大、湖南省衡阳市人大相继否决了同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针对人大否决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社会各界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这是人大真正行使监督权的标志。如韩大元教授称沈阳中院工作报告的否决案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实践。”{3}许崇德教授也认为:“这表明人大在逐渐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人大代表不满意就是人民不满意。”{3}但是,法学界也有些学者对此持异议,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存在值得深思的隐患,因为这一制度既无宪法依据,又有违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应该予以取消[1]。不过限于篇幅,上述学者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利弊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在笔者看来,上述学者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违宪的说法尚待推敲。

十八大以来,中央新一轮法院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级独立,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实行“权责统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从而革除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现象。笔者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做法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却与十八大以来推行的法院体制改革思路不相一致:无法确立审判责任主体,导致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从而使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难以得到落实。尤其是在法院的人财物由省一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之后,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方式不但会使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难以根治,还会无谓地增加地方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该改革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方式,以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一、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合宪——合宪与违宪的争论澄清

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合宪还是违宪,既是最根本的宪政问题,也是贯彻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思路必须首先澄清的问题。同时,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了解到,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违宪的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观点及其理由予以澄清。上文中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违宪的学者的理由是:

第一,1982年《宪法》128条只规定法院应该对人大负责,并没有要求法院应该向人大汇报工作,而1954年《宪法》80条、1975年《宪法》25条和1978年《宪法》42条均明确规定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法院对人大负责并没有要求其向人大汇报工作,如同《宪法》94条规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也没有规定报告工作。而实践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从未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表明“负责并报告工作”和“负责”是有明显区别的,在立宪者的心目中似乎是想通过不规定“报告工作”来明确对“报告工作”的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