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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十八大对法院执行谁有什么新规定呢?(5)

2018-01-31 16: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二,1982年《宪法》立宪者的本意就是不要求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首先,前三部宪法均规定法院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而惟独1982年《宪法》无此规定,立宪者不会犯如此低级错误;其次,1982年《宪法》92条对国务院有报告工作的规定,对两院却没有要求。对此,参加过建国以来历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的张友渔教授指出:“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是具体执行人大、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决定的东西,所以执行情况必须报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性质不同,可以作工作报告,也可以不作工作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不宜硬性规定必须作工作报告,但也不能硬性规定不作工作报告。”{4}359

第三,普通法修改宪法有违宪之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虽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但是《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法院组织法》相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3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2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对人大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因此,虽然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做法有法律依据,但是以普通法修改宪法有违宪之嫌。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_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国家监察委员会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上述学者一致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违宪。但是,笔者在查阅1982年修改《宪法》时的相关资料后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及其理由难以成立。分述如下:

第一,事实与上述学者的理由相反,1982年《宪法》制定者的本意即是加强人大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1954年《宪法》(1976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是在国家的政治气氛不太正常的状况下制定的,本文避开不谈)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而1982年《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换言之,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没有包含人民代表大会。而1954年《宪法》则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也就是说,1954年《宪法》中明确了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此,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同志对此的解释是,这样修改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5}183因此,可以说,1982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更加强化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而我国1954年《宪法》80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法院组织法》等三大普通法中规定法院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恰恰与1982年《宪法》的立法精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监督是相一致的,体现了立法者的本意,认为它们违背了立法者意图的理由显然难以成立。

第二,虽然1982年《宪法》128条并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但笔者认为,不能据此就认为立法者是试图从逻辑上将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从《宪法》规定上予以排除。因为从字面和语义分析,“负责”和“负责并报告工作”之间是包容的,从广义讲,“报告工作”可视为“负责”的一种具体方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如上文所指出的,张友渔教授作为历届《宪法》制定的起草者,也明确指出:“不宜硬性规定必须作工作报告,但也不能硬性规定不作工作报告”,因此,上述学者认为是立法者试图从逻辑上将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予以排除的说法也是不符合立法者本意的。事实上,作为规定国家大政方针的宪法,通常都是一些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条款,只有通过普通法才能将宪法的条文具体化。上述三部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普通法,如果没有同《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相抵触,且又完全符合当时制定宪法者的立法本意——加强人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就不应视作违宪。另外,上述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指出,1982年《宪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央军委采取了同等对待: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没有要求它们如政府一样,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而军委却从未向人大汇报工作,这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应该对人大汇报工作。笔者认为,以中央军委没有向人大汇报工作进而推论出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向人大汇报工作是欠妥当的。因为自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我党就牢牢地树立了党对军队一元化领导的观念,军委不向人大汇报工作是因为军委直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况且,军委的工作大多数涉及到国家的军事机密,如果要求军委向人大汇报工作,就有泄露国家军事机密的可能。当然,司法工作也离不开党的领导,但是这种领导主要是一种组织上和政策上的领导,我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反思党委过多干涉司法工作的教训,尤其是在十八大前后,中央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要求政法委“不干涉个案,改为提升协调解决事关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孟建柱同志要求的改革方向,正是回到了政法委‘务虚办大事’的早期定位。”{6}“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7}因此,法院的独立审判和军队的上令下从是截然不同的,以中央军委没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进而推论出法院也不应该汇报工作的结论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