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方正字体版权争议司法(8)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对其主张权利的作品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七、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贵州隆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旅商业城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5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方正平和体是在传统隶法的基础上,经书写者和字体设计师们对字体每一单字进行字型原稿设计、数字化技术修改和调整等而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款字体,其中的每一单字都呈现出一种既不同于传统隶法也不同于现有其他字体的独特艺术风格,即笔法及线条藏头护尾、中锋扎实,结构严谨、风格古拙、骨力雄健、字体凝正、端正炼雅,每一单字的字形设计都融入了字体设计师们的一定美学思想,体现了其一定的美学价值取向和选择,属于其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方正平和体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八、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优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优尔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9621号】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满足具有审美意义这一要件。本院认为,从计算机字库字体产品的创作过程和最终目的的角度可以认为其是一种规范化和实用性的工业产物,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只是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事实上,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不能因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工业用途而否认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但对于特定单字能否具有著作权,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分析和判断。
本案中,方正平和体包括“香”、“辣”、“豌”、“豆”四字是北大方正公司在传统隶书的基础上,经书写者和字体设计师们对字体每一单字进行字型原稿设计、数字化技术修改和调整等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款字库字体,其中的每一单字都呈现出一种既不同于传统隶书也不同于现有其他字体的独特艺术设计风格,融入了字体设计师们的一定美学思想,体现了其一定的美学价值取向和选择,属于其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方正平和体单字“香”、“辣”、“豌”、“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且字体凝正而稳健、风格优雅而有韵味,具有一定的美感。由于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通过纸张或者计算机屏幕、字库软件等作为载体为人们所感知和有形复制,因此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可有形复制性的要件。综上,被告抗辩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涉案单字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是该出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