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方正字体版权争议司法(3)
关于诉争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诉争方正兰亭字库由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字库)组成。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一审法院以字库的字型均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而认定字库中的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将北大方正公司制作计算机字库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最终完成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混为一体,且对该字库经计算机程序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没有进行分析判定,进而影响了其对诉争字库(字型)性质的认定,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01号】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字库中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就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
现行的各类字库中的单字以书写方式不同,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书法家作品中的单字)。另一类是由设计人员使用现代工具描绘的美术字。对于第一类单字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没有争议。本案中涉及的“佰”、“斯”、“德”、“利”就属第二类美术字,对于此类字库中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应当从美术字的艺术创作规律和著作权法理论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美术字看似简单且易于复制,但是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远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现有上百种汉字美术字的基础上设计一款富有美感并被大众接受的美术字,就要求设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不仅要求每个单字赏心悦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艺术风格都要达到整体美观、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
涉案的方正粗倩体,其笔画特点是:横竖粗细对比强烈;重心较高,其中撇划硬而不僵,尾部做尖锐的圆角化处理,撇捺做镜像处理,尾部似蛇尾;横划起笔似蛇尾;竖钩中的钩做尖锐的圆角化处理,尾部似蛇尾,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较明显特色,即风格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设计者在确定字库整体风格的基础上,对字库中的每个单字进行逐一修正,使之从整体上符合设计者的艺术风格,设计完成的粗倩体单字,与现有的美术字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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