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方正字体版权争议司法(6)
(五)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具有一定的美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在汉字基础上发展而来,当然要遵守汉字固有的基本书写结构,然而通过对原有汉字每一单字的笔画结构搭配、笔划粗细和弯度等外观形态进行变化,可以使计算机字库单字呈现出与现有字体不同的艺术造型风格,体现一定的视觉美感,只要其明显不同于公有领域的通用字体,并且为使用者接受和喜爱,其审美意义就应当得到承认。目前的计算机字库单字既有楷、宋、黑等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也有个性化风格更加突出的丰富多样的字体供使用者自由选择。
在本案中,方正平和体字库单字与传统隶书及现有公知领域的其他字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独特的形体外观,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在笔画、结构等方面均较好的展现了方正平和体字的设计风格,字体凝正而稳健、风格优雅而有韵味。跃兴旺公司选择使用了方正平和体而并没有选用公有领域的楷、宋、黑等字体即也恰恰体现了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所具有的审美价值。
(六)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载体形式可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表现为新的形式
跃兴旺公司认为,计算机生成的方正平和体“自”“然”“之”“子”四个字,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形式,从而认为计算机字库这种载体不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述的保护对象。本院认为,跃兴旺公司的此点主张混淆了作品和作品载体两个概念。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思想的表达,是一种表现形式。作品往往借助载体予以体现,但载体并非作品。纵观人类历史,作品的载体形式不断丰富,从结绳、甲骨到陶瓷铜器、竹简布帛,再到油墨纸张,进入工业时代,唱片、胶片、光盘等也成为了作品载体,而在电子数字时代,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声音,作品均可以二进制数码形式表现,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作而在终端输出器上显示出作品。
计算机字库单字正是借助于计算机数字技术的产物,每一单字都表现为一系列二进制数字代码的相关控制指令和数据,但是,这些二进制数字代码的相关控制指令和数据并非字库单字本身,而是字库单字的一种载体表现形式,与传统的纸张等载体相比,仅是人类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载体形式上的不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然是通过该载体形式借助于计算机终端输出这一辅助介质所呈现出的字库单字。因而,在此点上,本院支持北大方正公司的主张,计算机字库字体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有形显示和印刷媒介的全新字体表现形式,是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
从汉字的实用性及产业政策方面考量,也不应否定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从而使其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汉字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具有实用性,但这种实用性是依靠汉字的固有书写结构发挥的,汉字作为表意文字,在固有书写结构的基础上,其字形外形依然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而计算机字库字体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其体现的是汉字的不同书写风格和艺术表现,在汉字的固有书写结构的前提下,字体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度等外观形态依然具有无限的想象和创作的空间,可以有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因此,如果给予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其受保护的也仅是字体单字外形形态,不会阻碍汉字的表情达意。对某一设计风格的计算机字库字体的单字给予了著作权保护,不会使得计算机字库字体设计受到限制,字体设计者依然可以进行多形式的字体设计。同时,由于目前的计算机字体及单字大部分属于公有领域,如楷体、宋体、黑体等,使用者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选择使用公有领域无需付费的计算机字库字体,也可以选择使用需付费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给予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也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更不会妨碍人们对汉字的使用。当然,不可否认,对于一些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字形的限制,字体的创作设计空间有限,与现有公知的其他字体相比,难以体现出在笔法、结构上的变化差异,不具备独创性的余地,因此,对于这类单字,就可以因其有限的表达形式,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而不给予著作权保护,这种情况下同样不会造成对汉字使用的垄断。
想不听老美的话有点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