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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方正字体版权争议司法(5)

2018-01-27 07: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三)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在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由此可知,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体现在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是剽窃、抄袭他人,同时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在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其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历程,作为一种表意文字,汉字在笔画和结构上逐步形成了固定书写结构,但由于汉字的表意文字的特性,汉字在字形上的创造空间很大,除固定书写结构不能变动之外,汉字在其基本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直等方面都可以进行形态上的设计,从而表现出不同的造型样式,不同的书写者根据设计思路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书法作品。据此,书法作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也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计算机字库字体的创作一般由字库企业完成,其创作过程基本为:字库企业对市场进行调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拟开发的字体风格;由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具有该风格样式的全部或部分字型原稿;将其扫描入计算机,由字体设计人员在把握整体设计风格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等数字技术手段进行每一单字字形设计、调整、修改,最终形成整体设计风格统一的一整套计算机字库字体。字库企业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在遵循整体设计风格情况下,在不改变单字固有书写结构基础上,对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进行布置,对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进行形态变化,从而设计出与现有字体完全不同、呈现一定特色的独特艺术风格的字库字体。因此,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

在本案中,方正平和体包括“自”“然”“之”“子”是北大方正公司在传统隶法的基础上,经书写者和字体设计师们对字体每一单字进行字型原稿设计、数字化技术修改和调整等而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款字库字体,其中的每一单字都呈现出一种既不同于传统隶法也不同于现有其他字体的独特艺术设计风格,即笔法及线条藏头护尾、中锋扎实,结构严谨、风格古拙、骨力雄健、字体凝正、端正炼雅,每一单字的字形设计都融入了字体设计师们的一定美学思想,体现了其一定的美学价值取向和选择,属于其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方正平和体单字包括“自”“然”“之”“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

(四)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可以有形方式复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可复制性这一要件

可复制性是指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通过纸张或者计算机屏幕、字库软件等作为载体为人们所感知和有形复制,因此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可有形复制性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