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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方正字体版权争议司法(7)

2018-01-27 07: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实际上被广泛使用的往往集中于宋体、楷体和仿宋体等传统字体。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文化艺术的追求日益个性化、多元化。由于计算机技术在社会生活全方位的普及和深入利用,上述追求的实现具备了广阔而坚实的技术基础。而这一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商业利益相结合,更加凸显了各具特色的字体在商业利用中体现出来的不同文化追求和艺术品位。在现代社会物质丰富的情况下,不仅能够在传统意义上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且能够赋予商品以文化内涵,进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商品所能带给其消费者或使用者以差异化特征的需求。应当指出,这种需求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可能被认为完全没有必要,甚至是浪费行为,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这部分消费者或使用者是用自身合法收入换取上述需求,则是完全正当的,而且是推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乃至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动力之一。正当的市场需求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市场供给。因此,社会上出现的不同于传统字体的创意字体正是对应于上述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市场供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供给的提供者当然应当实现回收成本以及赚取利润的经济目的,法律对此不仅不应阻止,而且应当提供保障。否则,这一市场供给将难以为继,进而逐步衰败乃至完全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对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提供著作权保护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具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本院也注意到,与传统美术作品不同,计算机字库字体除具有可供欣赏的艺术性功能外,还具有较明显的工具性功能,特别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字库字体在市场中的使用范围极为广泛,出现了大大超过传统美术作品以复制、发行、展览等方式进行传播所及范围的情况。因此,计算机字库字体的许可使用费金额的确定对于实现上述目标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定价过高,则可能在现实中少数企业控制相关市场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加重使用者的负担,如果定价过低,则可能造成对于侵权行为的公开纵容,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使用者群体与开发者之间达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协议,进而达到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本院欣喜地注意到,计算机字库开发企业已经针对市场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供了多种选择的许可模式,但面对丰富多样的不同市场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仍显不足,本院热切地期待计算机字库开发企业能够顺应市场,进一步提供更加多种多样的许可模式,以更好地满足市场中的不同需求。

六、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母婴坊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435号】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就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

从涉案单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笔划粗细对比适中、笔锋避免尖锐、字形方正饱满,给人以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之感,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