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_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5)
第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运用立法手段在发展规划安排、财政税收、金融经贸、文化教育诸多方面,争取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一直处于经济体制嬗变之中。譬如,1993年正是我国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计划、财政、外贸、金融、投资体制方面陆续出台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时期,改革的广度、深度、力度、难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立法上把落实自治区的自治权利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结合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自1994年以后各自治区把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暂停顿下来,这也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使然。
第三,从1984―1993年期间,国务院准备制定和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因而在这10年间各自治区一边认真地起草和反复修改自己的《自治条例(草案)》,一边热切地期盼着国务院《<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以便在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时有所遵循,尤其是要在《自治条例(草案)》中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与帮助”这两方面做出比《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还企图在报送《自治条例(草案)》时拿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作筹码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讨价还价。总之,在各自治区急切的等待观望过程中,国务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却迟迟没有出台,以至于等了10年之久而毫无结果。到199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又从北京传来全国人大准备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消息。各自治区在得到这个信息后暂时搁置自治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等待着用修正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来统帅《自治条例(草案)》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四,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时机不太成熟,立法需求也明显不足。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并没有像今天这样高度重视对的研究,《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也是在2005年5月19日才颁布施行的。实事求是地说,过去基本上只有立法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在极力地关注着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问题,并不像今天这样重视把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问题列入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当中去,组织力量攻关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总之,在1993年以前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没有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由于难以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一致使然;而在1993年以后各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被暂时搁置,则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即将修改的客观原因所致。当然,第二方面原因虽然对各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在客观上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构成困扰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的主要原因。
四、自治区自治条例设计与制定的基本思路
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是自治区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体现在国家上就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确保这一制度付诸实施的法律保障。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只能就一般性的、共通的自治内容进行规范。5个民族自治区各有其具体特点,要完整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必须通过自治区制定适合于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去付诸实施,自治条例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制度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自治区的立法机关也只有适时地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提升到法规条款的层次,纳入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当中去,将它们定型化为自治地方民族法规的经济规范和社会规范,才能够从法制上使自治区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得到充实和完善,从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发挥更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作用。
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