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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释义(5)

2019-05-16 10:1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三、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于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教育。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防止拖延、影响教育用地的正常建设,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障碍。

第十二条【政府的建设主体责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应承担的建设主体责任以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办园的规定。

一、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促使人口出现大规模的快速流动,广大群众对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要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学校,为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现有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新建或者扩建、改建学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审时度势,按照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六条规定,“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必要的教学场地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原则上学校最大规模不超过45个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多元化社会办学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这就要求学校上报的年度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计划必须真实准确,预算编制必须有很强的预见性.由于在我院的部门预算的项目预算中,有的资金使用部门在向财务处申请项目预算资金时,其内容缺乏科学的论证,使得资金的使用结构与上报的预算资金结构出现差异,因此就会出现财政批准资金支付成为困难的问题.财务处今年花了大量的力气努力使实际使用的资金与预算资金项目衔接与配合,使绝大部分的财政资金转化为我校实际使用的资金,并对资金使用不足的部门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催促其尽快使用.现岁末将至,财务处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向财政厅,教育厅说明理由争取把个别专项资金留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科技资金快速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等。今后,针对财政虚增收入和部分地方预算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我厅将继续予以重点关注,将财政收入真实性问题和预算编制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列入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及资金保障职责的规定。

一、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教育行政部门是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执行部门,《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和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政府财政部门是教育专项规划实施的资金保障者,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二、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以保证教育专项规划的及时、顺利实施。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进行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及其处罚进行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手续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完成,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入园。

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学校建设立项申请后,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在审核文件、税费缴纳等情况后,及时办理完成有关工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做好审查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供地,并在项目用地预审等环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中,如消防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抗震设防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的许可等,相关部门都应当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依法及时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国家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落实。

13日下午,历下区教育局托幼办主任王艳芹告诉记者,目前历下区共有81所幼儿园,包括16所公办幼儿园、44所公办性质幼儿园(含单位办园、双轨普惠民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21所纯民办园。允许民办幼儿园招聘本地或异地的公办教师,任职期满后,公办教师仍然可回原公办园工作,也提供机会让民办园教师在公办幼儿园在岗学习、工作,这将对提高民办幼儿教师的科研能力大有裨益。(2)符合登记对象2、3的非本市户籍儿童家长请于4月18日至5月14日点击“黄浦教育网()-公示公告-幼儿园报名(登记)信息填报入口-小班新生-非本市户籍幼儿登记入口”,每位幼儿可选择居住证地址所在街道内的一所公办幼儿园作为登记点进行网上信息填报(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公办登记点)、同时由于公办幼儿园名额有限,务必选择一所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并于5月14日、15日到相应的登记点以及选择的民办园所进行现场确认,所有网上信息填报必须经现场确认后方可生效。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供地方式及富余教育资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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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按计划及时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才能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令第9号)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属公益事业用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对公益性用地实行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其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包括:(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13、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镇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为避免教育用地流失、转让和被侵占,教育用地不宜规定为有偿使用,也不能以租赁、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为教育用地的土地,只能用于教育公益事业,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

二、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我园是根据湟中县教育局关于普及农村学前教育的精神,为很好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而成立的一所乡镇公办幼儿园,在管理上隶属于巴达学校管理,将原私立幼儿园完全改变为公办幼儿园,校址设在原川中小学院内,现任任课教师均由幼儿师范毕业并具有多年幼儿教学经验的骨干公办教师担任,且配备了体质健康、素质较高的保育员。**是农业大县,八成以上的人口在农村,我们将继续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三年教育作为惠及民生的重点,在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建设农村规范化幼儿园。市教育局局长马兆兴介绍说,到2020年,太原市将努力实现学前三年入园率平均达98%,全市公办园及普惠性民办园比例达到90%,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