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3)
(三)调整规范的对象不同
在法理上,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则是法律规范作用的对象。社会关系反映的是法律调整对象的本质,社会行为体现的是法律所规范作用的对象本身。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互为表里,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而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则被规定为“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党内法规规范调整的客体,包括“党组织的工作、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行为”三大类。两者调整规范对象的相同之处,是“行为”,即在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其调整规范的是公民、法人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党内法规方面,其调整规范的是特定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行为,党组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等动态方式不叫“行为”而是称为“活动”“工作”。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
把党的纪律规矩作为教育重点,组织开展党规党纪学习,特别是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牢牢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养成纪律自觉,处处用党规党纪对照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规范从政行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遵循,党规党纪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我们党之所以从成立当初的几十名党员,发展到今天近8700多万党员、领导14 亿中国人民的执政大党,靠的就是有一套严明、完备的党纪党规,靠的就是有一大批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和生命来维护和严守党纪党规的中共党员。
应当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党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四)立法技术不同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的总和,同时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从法理上讲,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与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在基本原理原则、基本方式方法、主要技术规范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应当是大同小异的。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部门法划分方面,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方面。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其中,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党内法规采取七种立法技术表现形式,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决议、决定、讲话、报告、意见、通知、政策宣示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在管党治党中很重要,但不属于党内法规,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采取明列“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法规形式的立法技术,既从形式上表明这七种党内法规立法形式的某种层级或范围的不同,又从实体上作了一定意义上的“立法权限”划分,使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有章可循。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划分原则和分类方法,可将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容结构大致分为八个部分:党章及相关方面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法规,党的思想建设方面法规,党的组织建设方面法规,党的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法规,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法规,党的机关工作方面法规。[18]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党章的制定和修改是由特定主体承担外,其他六种党内法规的名称并不对应特定的制定主体。换言之,在国家法律体系方面,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它们的名称是与其立法主体、立法职权、法律位阶等相对应的;而党内法规体系的六种形式,可由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根据内容需要选择使用,这六种立法形式的党内法规从名称上并不能必然反映出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法规位阶。换言之,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均有权制定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这种制定主体与名称不对应的立法技术,与国家法律法规名实相副的立法技术相比,似显得不够科学。
一是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制定条例》及《备案规定》的制定与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推动以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制度建设,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丰富拓展执政党建设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三年多来,我们党制定出台36件重要党内法规,出台第一部党内“立法法”和备案程序,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一个五年规划,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五)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主体。宪法规定的主体包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等等。党内法规仅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包括共产党员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体,但是否适用于党组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是否适用于党的某个或者某级组织就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刑法规定了法人犯罪,而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组织不是法人,就可以不适用刑法;而党内法规只适用于中国公民和中国政党组织中的特定主体。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一个预热,今后必将出现肃清党内风气的“净化”运动。党内法规是经过党内一定授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规范党内关系、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及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六)责任后果不同
157.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____,危害____,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冯子勇身为共产党员,无视党纪党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要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对于敢于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要敢于“亮剑”,敢于对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说不,敢于同党内不良倾向作斗争,敢于高举党纪党规戒尺,切实维护好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党员干部不想、不敢违规违纪。推动组织部门政治文化建设,就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贯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制度,真正把党规党纪牢记于心、带头贯彻、付诸行动。适应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以党纪党规为根本遵循,切实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是认真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首先打造完善**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文。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
三、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规矩三个概念的关系
现代农业的特点和内涵_百度文库,[专业]答案:现代农业的概念与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应该是不同的,但看得很多资料上都把二者放到1、现代农业定义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更多关于现代农业定义概念的问题>>。点评:“绝对值”是代数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应当从正、逆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对绝对值的代数定义,至少要认识到以下四点:。s改造的新信息定义“信息”概念定义--“信息是事物及其属性标识的集合”的信息实质定义。
(一)问题的提出
主要是党的法规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党的建设、党的工作实践,有的党内法规质量不高、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落实不到位。确实有此可能,连中共自己都承认,当前党内法规建设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一些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意识比较薄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不够,制定工作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党的建设、党的工作实践,党内法规质量不高、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得不够好、落实得不到位等。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党内活动,包括制定党内法规、开展组织生活、化解党内矛盾、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既要遵守党章和党规党法,又要符合宪法法律精神,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尤其要注重教育广大党员培养法治素养,做学法遵法收法用法的模范。
表1 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规矩三个概念不同组合的逻辑关系
党内法规
党的纪律
党的规矩
相互逻辑关系
并列关系
并列关系
包含与并列关系(一包二的并列关系):法规包含纪律、规矩;纪律和规矩交叉
包含与并列关系(一包二的并列关系):规矩包含法规、纪律;法规和纪律并列
包含与并列关系(一包二的并列关系):纪律包含法规、规矩;法规和规矩并列
并列与包含关系(二包一的并列关系):法规和规矩并列;法规和规矩包含纪律
并列与包含关系(二包一的并列关系):法规和纪律并列;法规和纪律包含规矩
并列与包含关系(二包一的并列关系):纪律和规矩并列;纪律和规矩包含法规
两者并列关系
两者并列关系
前者包含后者
后者包含前者
两者并列关系
两者并列关系
前者包含后者
后者包含前者
党内法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依规治党”之“规”是指“党内法规”,还是指“党的规矩”,引出了狭义和广义“党内法规”概念的问题;可以把《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关于“党内法规”的定义,理解为狭义的“党内法规”概念,依规治党就是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此外,还可以有广义的“党内法规”概念,即“依规治党”之“规”,不仅包括狭义的“党内法规”,而且包括党的纪律、党的规矩等在内;从包含了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内法规(狭义)的意义上来理解和阐释“依规治党”之“规”,就可将党内法规作广义解释。[19]需要注意的是,广义的党内法规,有时也包括道德的党内法规化。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中指出:“这些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这些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应该说是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20]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两项法规,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拿起纪律这把戒尺,既要奔向高标准,以人格力量凝聚党心民心;又要守住底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决不越雷池一步。[21]
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