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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地震应急预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3)

2017-12-27 17: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6 专家组

各级运营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应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报告运营主管部门。

省及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1.2 监测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

(2)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

(3)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主管运营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按照经研判发布的预警信息,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的预警,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应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运营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省及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