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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4)

2019-06-14 1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行政强制法司法_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_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在听取意见中,台湾民众对进一步加强及改善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两岸直航、采购台湾农渔产品、便利两岸民众往来、保护台商投资权益,深化两岸宗教交流、少数民族交流、民间信仰交流、青年和学生交流、社区基层交流,持续推进两岸农业合作等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台湾醒吾科技大学企业管理系学生林仲丞认为,两岸青年交流应向纵深方向发展,要扩大两岸青年的交流面,并提升交流广度和深度。他说,当时法规成立背景是两岸刚开放,民进党(对大陆人士)存有很大的戒心,但事隔多年,时空背景已不同,随着两岸往来日益密集,台湾应该检讨法规是否仍有存在的意义。

望远镜里

10-03-27

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  终审权  法院体系  管辖权  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司法活动  司法制度  司法独立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因此,在《基本法》司法机关一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对比图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续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标准。但在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和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关问题上作了相应的改变。现详述如下: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加拿大枫叶卡持有者(永久居民)可免签的国家和加拿大公民是差不多的、古巴、墨西哥、比利时,但不可以免签去美国(加拿大公民是可以免签去美国的),外国政府机关有可能要求加拿大永久居民出示枫叶卡、德国:。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澳洲永久居民,但他们的新生儿既不是澳洲永久居民又不是澳洲公民,他们的新生儿需要通过“101-儿童签证”的申请,成为澳洲永居。对于身在海外的永久居民,延期枫叶卡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配偶或家人是共同居住在海外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需要证明配偶/亲属关系的文件以及该加拿大公民的公民身份证明。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尤指审判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和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现分述如下:

l.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别是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任何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不能过问,只是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作出新的判决。((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原则也是目前香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基本法》予以保留。为了保证该原则切实可行,《基本法》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使法官能独立履行职责,不用害伯因履行职责会被指控。同时,对法官的待遇仍保留原实行的高薪制和终身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忠诚于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2。遵循判例的原则。

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无标题加工贸易企业关务作业统筹 加拿大移民留学全程导航 审判前沿 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 2007... (上册) 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 李响] - 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意见》要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按照这一原则,这些判例成为香港法律渊源之一,对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具体表现在: (1)上诉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来说,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而且在上诉法院内部,任何法官要服从于法院其他法官行使共同管辖权所作出的判例。(2)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受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不论是初审判决或是上诉判决,但地方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3)裁判司署受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不受地方法院或其他裁判司署判决的约束。

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三、认真承办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案件质量高,审判力量较强,2012年9月我院被包头中院指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包头市xx区、东河区、土右旗的案件,取得了相关的经验并在全区推广。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全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

3。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井冈山市法院、庐山法院、湾里法院、婺源法院则探索建立了旅游审判110制度,设置24小时旅游诉讼服务中心电话等。

在后来的长达三年的807次审判中,审判团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挫折,但是法律是公正的,真相终究是要直白天下的,在审判侵略战犯有罪后审判团成员在对战犯的处决问题上起了分歧,十一个成员分成了两大阵营,来自佛教之国印度法官坚决不同意处以死刑、来自法国的法官觉得死刑是一种极不文明和不人性的惩罚,还有另外一些法官也持反对态度,但是他们都没有想过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由于行为时法律的法定刑轻于审判时的法律,故应对吴彪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所以我认为法官应该根据自己对正义的理解、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决,只是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循法律解释的原则,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脱离了条文字面含义,而要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来解释法律。

《基本法》第8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原则有两项:一是无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被告人,应推定他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无罪证据,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如有合理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作无罪处理,予以释放。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_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_行政强制法司法

所谓保持平衡是指对确实破坏社会治安的罪犯必须惩罚,但在未判罪之前,嫌疑犯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必须保证其免受监禁、逼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讯。在整个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法律对嫌疑犯应有一定的公平措施,如保障其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等制度。

根据香港现有法律的规定,公民在未判罪之前的拘留期内,享有以下权利:(1)被告有权知道自己被逮捕或拘留的理由,有权与家人和律师联络,要求协助,(2)被告无须接受警方盘问,也无须作口供(可由律师代述),这种与警方不合作的态度,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任何罪行,(3)被告可保持缄默,这种缄默在法庭上并不引致被告不利之处,(4)当瞥方盘问嫌疑犯时,无权以严刑拷打的方法迫供,任何的威协利诱得来的口供,法庭很有可能怀疑其可靠性而拒绝接纳; (5)嫌疑犯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辩护,(6)嫌疑犯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作辩护。此外,在以后的审讯和诉讼的各个阶段,被告人均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以保持公平的诉讼程序。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法律适用原则,虽然在刑事领域、民事领域、行政领域都有所涉及,但我国宪法并没有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可以以其他合法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而且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当事人对债务的免除和对民事侵权人起诉与否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论其地位、身份和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是公民、社团或政府机关,其诉讼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是平等的,因而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原告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例如,当事人在起诉后,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有权撤诉、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原则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所签契约的规定自行和解,也可以在起诉以后,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自行和解,从而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