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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2)

2019-06-14 1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基本法》第8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原则有两项:一是无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被告人,应推定他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无罪证据,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如有合理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作无罪处理,予以释放。

所谓保持平衡是指对确实破坏社会治安的罪犯必须惩罚,但在未判罪之前,嫌疑犯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必须保证其免受监禁、逼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讯。在整个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法律对嫌疑犯应有一定的公平措施,如保障其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等制度。

行政强制法司法_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_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目前在香港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处分原则,三是和解原则。这些原则在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中将继续予以保留。

”当事人对债务的免除和对民事侵权人起诉与否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公司或者政府部门,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平等,法庭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实行“两便”原则,要求管辖制度在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尽量便利当事人起诉、应诉,减少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成本,提高其诉讼效益。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

(一)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但终审权的正确行使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权问题,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保证正确地行使终审权,既不违反我国宪法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又不影响未来香港法院独立行使终审权。为此,《基本法》第158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即用授权方式将解释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中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但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该解释的影响。由此可见,《基本法》的规定充分尊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终审法院需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法律条款是相当有限的,这种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条款涉及到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二是该条款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三是要在法院对该案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须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这充分反映了中央人民政府非常尊重香港居民的意见和对《基本法》的解释持慎重的态度。

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已经确定生效的判决,应无溯及力。

(二)司法管辖权

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接受这种权利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利借助或“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实质仍旧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体行政作为的最终实现。43 . 若当事人就某非复议前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此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机关。3 . 若当事人就某非复议前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此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机关。

世宗市距离首尔120余公里,由于总统府、国会、外交、统一、法务、国防、行政安全、女性等部门仍然留驻首尔,两个行政中心的并存造成很多政府人员和办理手续的国民在两市之间长途跋涉,不免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ac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b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bca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下列条件abd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期间,停止下列行政行为的执行。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

ab105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是acda原告a 拥有索兰公司股票的股民a甲某具有原告资格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a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a若唐某对县土地局的行政a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a该公司的股东大会a玩具厂无权以自己的名义a曾某户籍所在地的a相关的铁路法院a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a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a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a我国的级别管辖以基层法a,可以停止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d、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169、下列有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表述正确的有( ac ) a、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 b、公安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c、对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 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 1 日,应当折抵行政拘留 1 日 d、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必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本人的陈述 170、下列证据中,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d ) 。世宗市距离首尔120余公里,由于总统府、国会、外交、统一、法务、国防、行政安全、女性等部门仍然留驻首尔,两个行政中心的并存造成很多政府人员和办理手续的国民在两市之间长途跋涉,不免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推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另11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里的司法联系,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的司法联系,它反映了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全国其他地方的法院间的互不隶属和平等关系。1997年7月1日以后,特别行政区仍保留普通法制度,与内地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而且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司法独立权和终审权。因此,涉及到两地的案件如何处理,以及递解案犯、委托取证、文书送达、协助执行判决等都必须通过协议,依法进行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以得到妥善的解决。所谓保持平衡是指对确实破坏社会治安的罪犯必须惩罚,但在未判罪之前,嫌疑犯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必须保证其免受监禁、逼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讯。在整个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法律对嫌疑犯应有一定的公平措施,如保障其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等制度。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目前在香港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处分原则,三是和解原则。这些原则在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中将继续予以保留。

”当事人对债务的免除和对民事侵权人起诉与否就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公司或者政府部门,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平等,法庭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实行“两便”原则,要求管辖制度在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尽量便利当事人起诉、应诉,减少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成本,提高其诉讼效益。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

(一)终审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做出判决的,应当遵循《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中的规定:“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找律师网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香港警察行使的行使权,不仅仅要受司法权的制约,而且在香港引以为豪的“法治”体系里,法院可以判定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具备合法性,而行政系统无权确定法院的职权行使是否合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1.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即用授权方式将解释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坚持做到不干预、不限制法院立案、办案,始终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积极、主动、认真地对待行政应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市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三、认真承办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案件质量高,审判力量较强,2012年9月我院被包头中院指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包头市xx区、东河区、土右旗的案件,取得了相关的经验并在全区推广。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所规定的确认无效判决也不是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决。

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须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这充分反映了中央人民政府非常尊重香港居民的意见和对《基本法》的解释持慎重的态度。

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已经确定生效的判决,应无溯及力。

(二)司法管辖权

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接受这种权利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利借助或“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实质仍旧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体行政作为的最终实现。43 . 若当事人就某非复议前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此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机关。3 . 若当事人就某非复议前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此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机关。

《基本法》第19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管辖权作了如下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独立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