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2019-06-14 1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_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_行政强制法司法

碧沽天

09-12-19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一名法官助理,我深深地为身边的法院人而自豪,院领导、法官、书记员、法警、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人的身上,都有法院人“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标签,这些可亲、可爱、可敬的法院人,用不悔的信念谱写生命的精彩,用默默的奉献培育正义的果实。概而言之,通过具体而富可操作性的规范来划定二审案件的分流渠道,既可以关照现实司法生态,对上诉人的诉权进行合理规制,在广大法院尤其是案件量较大的法院,实现最优化的司法资源配置,同时,也可以避免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确立二审开庭应为常态的理念,明晰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乃是以此为指引,故而一旦条件允许,二审就应当尽量开庭。a:司法程序的透明与否,法官素质的高低,法院监督机制的强弱,是做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将行政争议诉诸法院,提请法院审理,如果法院对一个已经达到了明显不当程度的行政行为都不作出否定性评价,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导致司法审判权威丧失。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一名法官助理,我深深地为身边的法院人而自豪,院领导、法官、书记员、法警、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人的身上,都有法院人“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标签,这些可亲、可爱、可敬的法院人,用不悔的信念谱写生命的精彩,用默默的奉献培育正义的果实。研究制定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储备、招录制度,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健全政府与法院、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为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司法业务有机结合,紧扣新时代新使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及时公正高效审理一定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陈求发代表在发言时说,有权不可任性,代表们一致认为,离不开法治支撑。

他续说,香港回归后,一切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宪法,香港的政治法律体制相对国家宪法是“子”体制,在历史上香港从来没有独立的政治法律体制:香港基本法结合了国家及香港的核心价值,“由于实践一国两制,基本法既要体现香港自身固有的核心价值,包括人权、自由、法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局制订出台了《区环保局内部管理规定》、《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流程》等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的审议工作程序。我局制订出台了《区环保局内部管理规定》、《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流程》等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的审批工作程序。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为什么英特尔提交了一份“法院之友”支持ftc对高通的起诉(注:法院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应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的请求或自愿,提供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是影响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其实一个案件在下级法院审理期间,它为了防止日后因上诉被上级法院撤销,就先内部向上级法院请示,等得到了上级的意见后再做裁判,于是当事人再怎么上诉,都是白搭,法定的两审终审成了实质的一审终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54)又如奥地利的加速抗告制度,在事实审法院程序延宕时,赋予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就进程问题提起抗告的权利,目的是由上级法院宣示性地诫命事实审法院加速裁判的进行。“为什么英特尔提交了一份“法院之友”支持ftc对高通的起诉(注:法院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应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的请求或自愿,提供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是影响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对比图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司法独立原则事先,必须设立以下制度(1)法官的任职条件和待遇:《基本法》第9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资金、薪酬、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法院在对已获取法官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名并经同级人大选举后任命,改变现行法院人事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地方人事部门控制的状况,实现法院人事上的独立。梁振英:有一部分人,少数,但是这个我们要警惕,这少数人有不同程度上的一些分离的说法,这个我们在学校里面就能看见,其实在我上任之间已经有些书本、有些文章鼓吹想独立,甚至有人把旗帜都设计出来了,这些都有这样的文章、书本,过去几年谈这个问题的人也比较多了,也包括什么呢,在这个政改期间有一些要求香港普选行政长官人,他觉得这些行政长官完全是由人民授权,不必中央去规定,这个新任长官的选举办法是怎样,也不必在选举之后,好像《基本法》现在规定了由中央政府任命,基本上由于选举行政长官的这个方式的问题呢引起他们一些想法,要否定中央在政改问题上,在任命行政长官这个问题上的权利。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也就是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这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abcd34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bcd35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适用的法律文件有acd36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abd37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a、信函、传真 b、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 c、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 d、电报、电传 11、下列哪些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a、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b、信赖保护 c、听证制度 d、窗口式办公制度12、行政许可的基本特点是( a、依申请行为b、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c、外部行政行为 d、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下列哪些行为。存量房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统一规范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公平效率原则。

l.司法独立原则。

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一是法官审判案件也不受法院内部的任何干涉,只服从法律,可称为法官的独立或内部独立。但是,绿谷案[最典民2004—7]判决的上述区分不是为了下定义,而是为了确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三、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经过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一名法官助理,我深深地为身边的法院人而自豪,院领导、法官、书记员、法警、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人的身上,都有法院人“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标签,这些可亲、可爱、可敬的法院人,用不悔的信念谱写生命的精彩,用默默的奉献培育正义的果实。

2。遵循判例的原则。

遵循判例的原则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审判活动原则。自1905年起,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经编辑整理,把较为重要的案例收集进《判案汇报》(HKLR)。到现在香港的《判案汇报》已超过100多册,收藏于最高法院图书馆。

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诉讼权利,是为了纠正和避免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并不是什么“与法院对着干,应解除不敢上诉的顾虑。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促使法院院长从法官和合议庭手上收回一度下放的审判权力,进一步加大审委会的受案范围,进一步逼迫行政领导越俎代庖拍板定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过多干预,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案件进行裁判,甚至屈从于长官意志,我国法官本就得不到保障的独立性将进一步丧失,司法过程的行政化也必然会进一步得到强化,不仅不利于法院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会打击和压抑法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从根本上威胁乃至动摇司法的公正性。从法院受理该案件始,努力跟进案情,协调好与法院的关系,协助法官加大追偿力度,配合法院的查封、送达、开庭、审判、执行等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

它以审判组织改革为中心,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安排、职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错案追究制等作为配套支撑,最终还直指合议庭的独立审判问题,呼唤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例如消除合议制运行的行政逻辑,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免受任何干预,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权责,消解司法的行政化尤其是法院内部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三、认真承办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案件质量高,审判力量较强,2012年9月我院被包头中院指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包头市xx区、东河区、土右旗的案件,取得了相关的经验并在全区推广。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全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

3。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的陪审制度是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香港长期司法实践活动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由一般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香港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根据香港《陪审条例》的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0岁、有英语知识的香港公民可被选为陪审,但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政府公职和军职人员、医务、教学等17种职业的人员不能参选。由这些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判案定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简单地说,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样做,可以防止法官独断专横、自由裁决,形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和约束,保证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