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江苏省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6)

2018-01-29 13: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典型案件十:唯品会诉当当网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规章制度和“唯品会路演PPT”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规章制度,从内容上看,其本身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商平台实际情况制作的,是关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或内部管理中与相对方之间的行为规则。这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在经营过程中或内部管理中适用的行为规则,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这些规章制度文本书写较优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因此,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规章制度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合乎法理。关于原告主张对被控侵权图书中“唯品会路演PPT”拥有著作权的问题。这些PPT中的图,虽包含有文字、数字等,但主要以图形作为表达方式,并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属于图形作品,应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