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江苏省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4)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件六:腾讯诉暴风信息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典型案件七:中科联社诉京东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联社)享有“小金库xiaojinku”、“小金库”、“积金汇小金库”的商标权。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在新浪微博、京东商城、京东APP、京东金融APP、百度搜索引擎、360搜索引擎等网络媒体上使用“小金库”及“京东小金库”进行基金产品和实物商品的推销广告、零售宣传,中科联社认为京东和京东叁佰陆拾度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京东叁佰陆拾度及京东使用“京东小金库”不与中科联社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三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所以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二是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与被告核定的服务类型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涉案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第35类的服务项目应属于为他人的销售提供辅助服务的行为,而非以自己名义销售。根据被告所提供的“京东小金库”服务性质可以分析其与第36类金融服务相类似,提供的服务是以自己的名义销售鹏华基金和嘉实基金的相关产品。因此,被告与原告涉案三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倘若国内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