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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南阳杨金德冤案_南阳市的重大冤案_杨金德妹妹杨金芬案(5)

2016-11-28 07: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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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16:23:00

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老百姓求!相信,问问老百姓相信谁?如果说律师的话和一段视频更激起千层浪,能在全国引起公愤,能获取国人的支持和同情。那么,我想问,为什么老百姓愿意相信律师,愿意相信刑讯逼供,因为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因为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老百姓心门中已经是一团腐肉!!回到30年前,有谁相信国家机关如此惨绝人寰?现在跳出来让说败坏了你的形象?看看网上广为流传的歌谣?流氓干公安,土匪当城管!你们还有什么形象可言?公信力的尽失,现在还想高喊口号让人民相信你,你们应该反省下,为什么人民宁愿相信一个罪犯也不愿意相信你们!!至于网上那个公安发的帖子更是可笑,居然拿来做定罪的呈堂证供,那么如今网上为杨金德伸冤的铺天盖地的帖子和报纸报导能不能作为无罪的辩护呢?如果不能,那法院采信的双重标准更会大失民心,变成一个欲盖弥彰的笑谈

·2011-10-1515:40:00

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杨律师我代表武汉人民支持你!河南不太平啊!

·2011-10-1514:28:00

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啊

·2011-10-1422:20:00

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就怕流氓有文化!流氓驴屎,法律败类!

·2011-10-1421:42:00

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原告原告崔号中诉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原告崔号中,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化雷,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关注南阳杨金德冤案

法定代表人刁德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春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崔号中诉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号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化雷,被告奥奔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春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号中诉称,原告崔号中于2008年1月8日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原属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牛路分社(以下简称伏牛路分社)的一处房地产,并于2008年6月25日与伏牛路分社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及共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地产是位于312国道与仲景北路交叉口西100米左右路南、南阳晚报社东隔墙的一栋五层楼及楼前场地和后院,原由被告奥奔公司租赁使用,原租赁合同已于2008年12月1日到期。因被告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将伏牛路分社诉至法院,现在该案已经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一终字第136号终审判决,驳回了奥奔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和伏牛路分社曾与2008年12月1日(即被告的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向被告送达了《搬迁腾房通知书》。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奥奔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再次向被告送达了搬迁腾房通知,但被告迟迟不予搬迁,仍在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地产。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的房地产,并赔偿原告在此期间的损失(具体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金计算,从2008年12月2日计算至房地产实际交付之日)。

被告奥奔公司辩称,中院判决违法,信用社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45条应提前通知的规定,拍卖程序违反拍卖法第2条规定,原告与信用社串通在诉讼中办的过户。物权转让违反物权法106条规定,故被告仍请求优先购买权,不应搬迁。租赁费用已于2008年10月12日将2009年租赁费提存于市智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