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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南阳杨金德冤案_南阳市的重大冤案_杨金德妹妹杨金芬案(3)

2016-11-28 07: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辩护意见(二)、奥奔公司的员工并未影响卧龙区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没有证据证明奥奔员工有堵大门的行为

根据本案17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可以证明两点:第一,打横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门前三十米远人民路的人行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门是开着的,有车辆自由进出,由此两点可以证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人并未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认定奥奔公司员工18点15分到达现场的时间系张衡路派出所与卧区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时间成了本案的焦点,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到达法院的时间点,其主要证据是卧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这些证人与本案执行部门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较弱。根据渠涛证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南阳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这里说的是南阳市警令部,而不是张衡路派出所)都证明公司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晚上七点以后,这一事实可以确定。

辩护意见(三)、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的行为并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本案的证据卷,辩护人没有看到奥奔公司员工打砸行为,也没有看到关于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报告,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什么样的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可以看出9.27事件,是卧龙区法院一味的“隐瞒、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造成的。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陈、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到现场后并未堵塞大门,没有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没有给卧龙区法院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征,所以辩护人认为杨金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奥奔公司的员工在维权时人数较多,并且有打横幅、放鞭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虽有违反《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但这仅是违法并非犯罪,刑事处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有其严格的定罪原则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实来看,奥奔公司员工的维权行为有违规不妥之处,但与犯罪相去甚远,每个事情都有其本质的原因,本案是因为卧龙区法院执行错误,引发927事件,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奥奔公司员工进京,事件影响到政法系统的领导责任,这才有了今天的庭审。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众还是涉黑),即可以让卧龙区法院把自己执行错误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绝事件的继续发生,一举两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此案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环境,让辩护人深感不安,国家的公权力为了某些人的意图变成了他们个人的“私有武器”,辩护人称这种行为是“公权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杨金德所当庭高呼的一样,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我们本案的公、检、法还有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成了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辩护人恳请我们的审判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杨金德无罪。

·2011-7-139:56:00

·标签: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北京律师涉黑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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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本人于2011年月10月1日晚从深圳龙华金地梅陇镇站乘座西部公交公司的K384车至香莲立交下车,车到香蜜北时本人就从座位上起来,走到公交车的后门,当车行至香莲立交时,本人叫司机停车,因司机没按规定走辅道,车已在快车道上,司机把车停下来,走到后门就打我一拳,嘴里边骂,你妈B刚才我问有没有人下车你没听到啊,我说我没听到,能停一下,我下车吗,司机说给老子在前面:天安数码下,我当时想,你车上有监控,明天找你领导,本人就走到车前面,司机说它本人叫李庚,河南南阳人,电话13713821600,车牌粤BC7401,打你又怎么样,你打电话报警啊,叫我们领导来啊,陪你玩到底,晚上本人就打了运政投诉电话,我把刚才情况和她说了一遍,我说我只要K384车上的监控录相晚上7点57分的,不要给我说车上没开监控,和说监控坏了,后本人又打西部公交的投诉电话,我把刚才的事又说了一遍,,我说我只要K384车上的监控录相晚上7点57分的,不要给我说车上没开监控,和说监控坏了,后我报警,香蜜湖派出所给予立案,我不想警察最后给我的答付是车上没有监控,今天西部公交清湖车队的人给我电话,说李庚它没打人,车上没有监控,监控只是用来看后面的乘客下车用的,平时不开,我要的就是这样的结果吗,如果当时我和他打起来,第一:会说我扰乱社会治安,第二:会说只听说乘客打司机的,我们司机素质都很高不会和乘客先动手。河南人惹谁了------惹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