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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07:0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3、《奥奔老板真黑恶不择手段霸地产》的由来。

三、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证据出示,辩护人认为奥奔公司的员工到法院找陈红占、渠涛二位法官了解被执行情况,并无不妥,也并非无理取闹。其次,奥奔公司员工到达法院时法院已经下班,未影响法院正常工作,也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辩护人认为杨金德及其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意见如下:

辩护意见(一)2010年927事件的根本起因是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导致(3个理由)。

1、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奥奔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违规划款,是本案的起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红占、渠涛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向奥奔公司送达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根据公诉人出示本罪的所有证据,并未发现该执行裁定书的送达文书,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裁定书未送达给奥奔公司,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常识,如此明显的违法执行,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但我相信到今天为止渠涛和陈红占两位同志仍未发现他们的错误所在,这恰恰说明了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辩护人后来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发生,那将来也必然会发生6.27,8.27案件,因为卧龙区法院的这种不严肃的司法态度决定了这一切,辩护人认为这是927事件中,卧龙区法院的第一大错。

2、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但针对奥奔公司员工的合理要求,卧龙区法院未给予及时解释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

奥奔员工向银行了解被执行情况时,被银行告知去法院找陈、渠二位法官解决此事,根据陈红占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曾数次向陈、渠二人通告被执行人的异议,陈红占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并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后,开车离开了法院。再根据渠涛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当天下午银行同样数次向其告知奥奔公司的执行异议,他同样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有什么疑问,到卧龙区法院说,这两位执行法官的证言证明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二位法官邀请而去,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说明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手续,这一事实即有陈、渠二人的证言,又有除杨金德之外十余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证,事情到这儿,本来可以很好的解决,但遗憾的是,陈、渠两位法官并未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即使在十余名员工到达法院长达数小时后,仍未见到、听到二位法官的解释,陈、渠二人出尔反尔的执法态度,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卧龙法院的第二大错

3、卧龙区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卧龙区法院法警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对张路路、温桂洋进行违法抓捕,根据被告人乔新洋、杜书记、张正飞等人供述,及吕付浩、马军证实2010年9月27日司法警察对奥奔员工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奥奔公司员工情绪的失控,而这一切并不属于事先安排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有组织有意图的聚众扰乱行为不同,违法对奥奔员工进行抓捕是卧龙区法院造成事态崩发的第三大错误。

正是由于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态失控,卧龙区法院对于927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充分考虑这一被害人过错情节,同时希望法庭在对本案依法判决时,应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对卧龙区法院的违纪行为向相关纪检部门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