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三权分立论(2)
西方的北欧小国等国家,有一个运行良好的监察专员制度[2],我国的香港,也有类似的廉政专员和廉政公署制度,但它有民主制度作为基础,我国则缺乏这样的基础。再者,我国是一个特大的大国,不是小国,有一个规模制约问题,因此,这样的任命产生的或议会选举产生的独立监察专员的办法在我国实行,肯定不能够成功。
主张实行西方自由民主,进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改革的人,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会腐败,因此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消除腐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我完全赞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路,以及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文明成果,并且认为:中国未能够实现自由民主是中国历代反复盛衰兴亡,最终必定陷入农民大起义而灭亡的最重要原因,也是中国至今仍然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等许多重大问题主要的原因。但我不赞成抄袭西方的民主自由、三权分立,因为实际上,若在中国简单抄袭西方那一套,给中国带来的影响肯定会比现在所实行的政治制度要好得多,但实际情况绝不会如此美妙。
从本质上说,西方民主中的政党竞选就是一种合法的腐败。后来每个同学都收到一篇论述民主危害的文章:“印度解决不了温饱问题是民主的错”、“民主让美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相当混乱和低效”、“越民主越腐败”、“缺乏民主是一种优势”。还有说中国搞西方民主就可以加入西方阵营,俄罗斯也搞民主,俄罗斯也曾经想加入西方,俄罗斯还想过加入北约呢,北约坚决不要啊,因为北约的存在就是针对你俄罗斯的,所谓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你加入北约那北约要针对谁呢。
美国的历史说明:最重要的条件是强大的中产阶级(最起码有强大的自由的舆论)以及少数真正服从多数(如选举中的失败者自愿服输放弃权力),通过权力制衡等使多数人对少数的暴政不至于出现(良好的自治、保障个人的自由),中国太缺乏这两项。缺乏实行民主的条件而又实行民主制度,基本上可以肯定人民只能够得到自生自灭式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民主自由。但中国也有美国当年所没有的一个有利条件:中国有一千多年的文官传统,很容易产生中立、高素质的文官队伍。中国还有一个略微超过美国当年的条件:中国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平均分配的,很容易变成土地的平均分配,中国又没有外国那种封建贵族阶层。因此中国现在就能够实行西方式的自由民主。
以往人们常见的立法腐败,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突出抓好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管理等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建立乡镇党政正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努力用制度堵塞腐败漏洞,促使各级干部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三权 分立”学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平衡) 。
但在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发展程度、人民自治(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教育程度等都相差很大的国家,实行起来结果就大不相同了,在缺乏实行民主制度基础的国家中实行民主制度,人民只是得到“自生自灭”式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民主自由。由于缺乏强大的中产阶级或最起码的强大的自由的舆论,或者又没有中立、高素质的文官队伍,人民无法制约被他们投票选举出来的官员、议员,而官员、议员有任期限制,官员、议员一上台就想尽量捞钱的话,选举的结果就不过是饿老虎交替上台;因此,不足为怪,发展中国家有些是最糟糕的军人政变独裁政府,多数则在安定与混乱之间摇摆,发展中国家实行西方民主自由、三权分立的情况大抵如此。
(我个人认为:从美国和南美洲各国的历史来看,南美各国的宪法基本上是照搬他们的北美兄弟----美国的宪法,但实行结果却有如此之大的差别,其原因,仅仅从反腐败的方面来说,关键在于:美国的自由、民主,两党制,三权分立,为强大的自由的舆论和强大的中产阶级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极好的环境,强大的中产阶级是强大的舆论的后援,在反腐败方面是强大、自由的舆论比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美国参众两院)、总统的作用大得多,这样,在美国,形成了良性循环,强大的舆论和中产阶级进一步加强自由、宪政。在南美如阿根廷等国的历史中则未看到如美国那样的情况,秘鲁的藤森当年发动政变的理由竟然是议会腐败。因此,从反腐败的方面来看,美国、南美各国的历史证明了,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和行政首脑不一定会在反腐败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前面也在理论上分析了为什么会这样。在反腐败方面,中国若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现实的指望是西方的自由民主、三权分立能够为强大的自由舆论、强大的中产阶级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再加上结社自由使得民众能够自我组织起来,有组织的民众抵抗官员腐败行为的能力以及能够施加的压力肯定远远超过个人的所能做到的,这样,就提高了官员的腐败行为的成本,又降低了腐败行为的收益,就能够形成美国那样的良性循环,由强大的自由舆论批评,强大的中产阶级的压力、有组织的民众的压力、三权分立制度的自动运行来消除腐败。或者还能够寄希望于直接选举产生的、没有立法权的监察人员。但中国如果不这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话,按何清涟的分析,照现在的中国的政治制度继续运行的话,腐败继续蔓延,则连这样的希望都没有[3]。)
西方人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个重大缺陷,J.S.密尔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将它列为代议制政府的头号弊病和危险,他精辟地分析了议员干预行政的危险:“最好也不过是由无经验裁判有经验,由无知裁判有知。……当不牵涉到利害动机时情形就是如此。但是当牵涉到利害动机时,其结果就是徇私舞弊,比在公开的政府下的一个政府机关所能发生的最坏的贪污腐化还要更无耻和大胆。”J.S.密尔还过于悲观地写到:“这种实行实际的管理以代替批评和制约管理人员的做法所引起的害处,已经在前一章中作了充分的论述。要防止这种不适当的干涉,除对其有害性有强烈而普遍的信念外,在道理上是不可能有任何妥善办法的。”[4]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取消议会的弹劾权(信任权、不信任权),将弹劾权交给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如人民监察委员会这样的机构,选举时间在立法、行政人员产生之后,专门负责“批评和制约管理人员”。不过,在英国,这个办法完全是不可思议的。
中国,是一个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只有创造一种超越世界各国的分权制衡新方法,创造一种崭新的政府体制,才能良好地将个人、各种政治、经济组织、阶层的矛盾、冲突引导到促进国家民族的发展上来,充分发挥民智民力,造就廉洁高效的政府,不断促进国家,民族的发展。
二、过渡措施──新三权分立论
只有“人人负起责来”,直接选举和权力相互制衡才是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
而今,一母同胞的台湾竟然也这样选举,每一个称得上公民的人,都可以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甚至可以随意地就可以在某个场合跟候选人见上面,甚至可以在大街上对着候选人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辞职权、申诉权等。从1789年宪法规定政府由“几个州的人民选举”产生算起,到1868年第14修正案才赋予所有男性白人公民选举权,1870年第15修正案取消了种族和肤色限制,直到1920年的第19修正案才将选举权扩展到所有妇女,1924年扩展到了印第安土着,而完全的普选则迟至1965年的“选举权利法”才最终实现。
这样的改革能够造就监督者“责、权、利”三者的良好统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司法独立是必须做到的承诺。由于司法独立是与多党制无关的,公正的司法并且能够针对某个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累积细小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中国政治传统中一个极为有害的弊病:上级作出较为理想化的政策与法律,下级机械地执行。因此司法独立无疑应当先行,并且宪法司法化,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但中国目前司法腐败流行,必须尽快直接选举产生人民监察委员会,以个案监督的方式监督法官、制约司法机关,不然的话,缺乏监督、制约的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会更加严重。或者,若依靠非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监督、制约,一旦开创人大常委会罢免法官先例,比西方各国都还不如的议员干预司法就已经产生。
美国的思想库,作为美国政治体系中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 四种权力”,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在西方,媒体作为立法、司法、行政外的“第四权力”,作用是制衡政府的“公权力”。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三权 分立”学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平衡) 。
此外,在进行人民监察委员和考核人员选举的同时,逐步地、有条不紊地进行各级行政区域的直接选举。首先进行乡级直接选举,选举乡长和乡民委员会;而后是县级直接选举,选举县长和考核长以及非专职的人民监察委员,最后是进行没有立法权的市级和地区级直接选举,选举市长或专员等。稳步推进十几年,逐步落实人民的民主权利。
尽管截止2016年底,无锡在江苏各市流入人口排第二,流入人口170万人,但是,最近4、5年,无锡产业结构的变化不足以吸引更多的人口,实际流入人口速度在放缓。),导致重报率较高,不仅重报活着的人,连死人也数进去了,因为人死了未必消去户口所以中国的实际死亡人口应该比统计局所公布的死亡人口更多同样,由于六普美化性别比失衡程度和重报女孩过多,未来中国的育龄妇女和预计的新生人口要调低。从这个测试中也可以了解到浦科特m8v在性能上能够达到中高端satamlcssd水平的原因:第一是得益于东芝64层堆叠bics33d-nandtlc颗粒在实际写入性能上的提高,其实际写入性能已经能够接近mlcnand的水平。
三、关于重新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想
中国既然是人民当家做主,就应当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监察委员会,直接监督各级公务员,弹劾、罢免那些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的公务员。
依法治州战略,是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法制恩施建设实践的重大升华,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促进全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提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明确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由县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制定全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具体方案,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本级跨部门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积极探索由社会力量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据悉,“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共有15名委员,其中7名专门委员由市人大内司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务员局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担任。人民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其所在人民法院有协助控告及提供帮助的义务,并应当派员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本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国家公务员、法官等无大过不得罢免,非犯有叛国,受贿罪行为与其他损害中华的重罪、轻罪不得弹劾。这应当是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规则。罢免案与弹劾案须经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多数予以通过即成立[7],但针对最重要的公务员的罢免案与弹劾案还需要立法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予以通过。能够决定的最重惩罚为免职,但触犯刑律者须移交法院审理。从法律角度来说,人民监察委员会所通过的罢免案与弹劾案仅仅是人民监察委员会认定罪名成立,并使人民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弹劾罢免权生效,但人民监察委员会没有司法权,还不是经过司法程序所认定的司法罪名成立[8]。限任制国家公务员(即政府组成人员)在其任期开始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罢免案,因为正在逐步熟悉工作,并且每一任期只能提出一次罢免案。对常任制的业务类公务员,一届人民监察委员会只能提出一次罢免案。
作为正规小学毕业的人告诉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