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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6)

2019-02-16 13: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组织专家进行了初审、复评和终评三轮严格评审,推荐了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各100种,并于2015年9月7—13日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最终确定99种报纸、100种社科期刊、100种科技期刊推荐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通知》还对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的岗位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新闻出版教育培训机构对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培训时,要严格审查参加岗位培训人员的条件,不得接纳不符合岗位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条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

王自强:出版物总发行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原有法规规章规定,只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方可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即以统一包销的方式销售出版物,其他单位需从这一单位进货,然后再开展批发、零售业务。

公司坚持“勤进快销”的进货原则,采购配送渠道通畅,销售状况良好。

第三十六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国家批准的正式渠道进货,所经营的出版物应当是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国家批准的正式渠道进货。

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正式出版物和走私入境的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不得从事租型造货、翻印书刊、复录音像出版物和代理出版业务。

第二十九条出版、发行单位领取工商执照后,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

非正式报纸、期刊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如确有特殊需要从事广告业务的,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正式报纸、期刊不得刊登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广告和消息。

第三十条本省出版单位需要在省外设立办事和经营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手续。

驻省外机构受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发改、卫生、人社等17个部门、单位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17个部门或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设立季节性窗口或由代办服务窗口代办。

a2 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当风 险和费用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出口货物必须的出 b2 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 由其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 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a2 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当风险和费用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出口货物必须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由其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

(二)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单项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