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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5)

2019-02-16 13: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音像出版物的宣传、广告品应署明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查验并收存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一次性准印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为了防止印刷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证件,草案增加规定:“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承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内容资料性出版物。

音像复录单位不得向音像出版单位购买版号出版发行或擅自出版发行委托复录的音像出版物;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复录的母带转让、出售。

第四章发行销售

第二十二条开办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含集体、私营和个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及一定数量的专职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省外单位在本省设立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领取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省新华书店可办理国内版图书、音像出版物的总发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可经营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单项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根据食品法、农产品法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等,经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十六条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开展自办发行业务,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款办理。

按国家规定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单位需进行征订和批发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为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方案》要求,要严格做到六个“不得”:参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第二十一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