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0篇(8)
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这个理论正好解答了很多历史疑问,宏观前瞻地解释了近代中国为什么屡遭列强侵害,同时国民的表现又为什么那么缺乏血性,简单地说奴化久了的人民,谁当主子并没有过多的感慨,古诗中早有“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总结,人民更多的是对社会动荡的不安,对安定平稳的期待和对权力层斗争的冷漠,类似于“对于奴隶而言,效率有什么意义?”一样,他们除了关注自身的安危与生存,洋大人和官老爷谁主掌大权又有什么关系?
现在距那些凄惨的岁月已经很久了,但是世界上最大的力量莫过于惯性,文化中的暗流的力量也非常强大,许多的当年的惯例,尽管更换了时尚的包装,却仍然或是在民众的冷漠中、或是在政府的倨傲里,面目模糊地浮现着。)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八):Freedom is not free
这本书是我读研期间看的,有两个版本,一是这个法律版的,二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的,翻译者胡宝海。比较而言,我更喜欢。前者的在翻译方面,个人觉得读起来极不愉快,翻译的痕迹太浓。
权利不是免费的,就像自由不是免费的一样(Freedom is not free)。很大程度上,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是ZF在左右的。政客们常常以人民的代言人自居,然而究竟谁是人民?当相互对立的双方都宣称代表人民的时候,人民其实只是一个被挟持的人质。
为此,除了斗争,各种形式的斗争,我们的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九):读后述要
作为新功利主义法学(目的论法学、利益法学)的创始人,乃至整个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浪潮的影响者之一,鲁道夫·冯·耶林以其1872年在维也纳的一篇演讲整理稿,成为每一名当代法学生心目中光辉熠熠的名字,他的演讲题目:为权利而斗争,也几乎成为每一名合格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之信仰。
《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整个耶林理论理论中,都是起承转合、画龙点睛之笔,是耶林理论的枢机。该文前有耶林成名作《罗马法的精神》承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后有《法的目的》将《罗马法的精神》所论详细展开,并最终奠构目的法学派。无论是批评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民族的法),还是批评由历史法学派而来的概念法学(潘德克顿式的逻辑型法典与法典万能论),普遍的法之精神与目的,是耶林理论中的“一以贯之”,而“为权利而斗争”又正是耶林所谓法之精神与目的所在。所以“为权利而斗争”高度概括了耶林的主张,也完全代表了耶林对于现代法学的贡献。
耶林认为,斗争是法权之手段,秩序是法权之目的,为了秩序和平而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便是法律与权利(Recht)的合目的性。耶林此说,彻底取代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之观点(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打破了19世纪法理学的诗性浪漫主义,开启了20世纪法律学的现实主义序幕。
正如“上帝助自助者”所言,法权只为敢于维权的伟岸之人敞开庇护的胸怀,而非在不法面前懈怠、麻木、怯懦之人。
就像生产中对劳动的鼓励,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劳动而附着在个人财产之上的人格;
就像战争中对逃兵的制裁,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团结而加固于集体利益之中的共益;
就像刑法中对犯罪的惩戒,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实行而夯实了国家权威之下的秩序。
所以维护自身权利、与不法做斗争,是一件于己、于人、于国都有助益的崇高之事,是法律之骑士精神,是权利之侠义肝肠。
赔偿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