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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0篇(3)

2018-01-21 02: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耶林盛赞罗马法发展中期的规则——当一个人因主观不法而侵权的时候,如果他败诉,那他不仅是需要填补损害,更重要的,他需要对受损害方予以额外的惩罚性补偿。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人人都有动力去侵权了。毕竟,哪怕经过司法程序,如果也只是把占有之物返还他人的话,怎么会阻挡一个人试图一而再再而三侵占他人的财物呢?所以说,权利是绝对的。“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无伤外展的末梢。”

“谁能认为,当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国家法律或民族法律的问题时,这种奴颜婢膝、失去活力的、病怏怏的缺乏所有理想热情的是非感,可能会一下子振作成活力四溢的情感呢?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最高尚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三):读书笔记

读《为权利而斗争》

3.1,m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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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只觉满腔热血。首先从题目说起,文本中“权利”包含了法与权利两个要素。其次,讨论了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培养国民对法的归属感,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也有必要性。其中穿插了一些对时事的感慨。

【关键词】 法学 自由主义 法权 斗争 是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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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是为Recht而斗争,Recht一词有权利、公正、法等含义。在本文中,耶林认为Recht具有双重含义:客观意义的法和主体意义的权利。依据前者斗争伴随着历史上抽象法的产生;据后者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耶林为之斗争的Recht包含法和权利两个内容。他从为法而斗争开始,谈到为权利而斗争,终于通过自己的权利去捍卫法,通过法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作者的文章一开始便开门见山提出,Recht的概念是实践的,即目的概念。和平为其目标,斗争为其手段。法的目标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是法权的事业。法的历史运动中,离不开探索、角逐、斗争。当个人和特权阶层的利益与既存法联系在一起,质疑这种法律规则、制度就是对这些利益体宣战,不以严重的方式损害他们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到如今的现实中国社会也是这样,一些被大众早就谴责的制度,仍然长久的苟延残喘。山东高速延期收费事件前段时间被广为诟病,但即使处仍旧不愿让步于公众利益。相应的法规并不是不存在,并不是不可以完善,但是关涉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却总能使之得以保全。正如耶林所说,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夺。斗争和流血。我们总是习惯于妥协,习惯于接受,缺乏斗争与牺牲,所以法与我们之间缺乏牢固的纽带。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_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_我国的权力机关

每个人都该有是非感,并且毫不动摇的践行是非感。是非感不仅仅是一种对痛苦的单纯感受,更重要在于行动力。这种行动并不是指由于冲动的影响而采取粗鲁的狂热行动,而是有节制的且持续的抵抗。今天有一则新闻,公交车上一妇女因为制止小偷而被暴打,围观者却漠不关心,无人制止。他们畏惧争执的麻烦,畏惧遭人注目,畏惧他们会遭受相同境遇的可能性,因此放弃了自身的是非感。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他们放弃的也是自我的人格。

长久的和平时期使一部分人产生对永久和平的笃信,相信繁花盛开。但我愿意成为另一部分人,不停的劳作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