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0篇(5)
大而言之,每个人为了权利而斗争,亦是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是为了国家的长久繁荣,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一句话道破此中道理:通往朝鲜的路,是每个人的沉默铺就的。最近在看《墓碑》,深有此感,为什么发生了那么大的灾难,人们整批整批的饿死,而执政者还那么残暴?还那么不切实际地到处刮风?其实这个悲剧早就注定了,当他们拿走所谓地主的土地,房屋,女人时,当他们拿走所谓的资产阶级的公司,产业,金钱时,当他们打倒所谓的五类分子的时候,惨剧就不可避免了。当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能为力,对别人的权利被侵犯而弹冠相庆的时候,秩序就遭到了毁灭,他们就可以拿起各种主义侵犯人们生存的权利,这个国家就陷入灭顶之灾中。我们总是不把人当人,自己不当,别人也不当。中国只有两种人,要么是主子,要么是奴才。我们努力,奋斗,不过是想从奴才做到主子,或者从小主子做到大主子,掌握更多的奴才。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我们能够挺起做人的脊梁,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那么就没有吃人的国家机器,就没有残忍到连畜生都不如的所谓干部,我们那些在高尚外衣掩盖下的丑行就不会在阳光下大行其道。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没有剑,天平就是一个玩物。在每个人的心中树起一个人字,时时为侵犯这个人字的行为而斗争,才是我们要做的。
记住,Vim virepellere omnes leges omniaquejura permittunt,用一种力去回击另一种力,天经地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六):重温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对每个法律人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面对“究竟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在权利遭遇强权时该怎么办”等问题,人们采取的政法实践却往往与此宣言背道而驰。善良和善于忍耐的人们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拥有强权的人们则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予取予夺的。在这样的生存逻辑下,博弈的空间越来越小,最终演变为极端的你死我活、两败俱伤的搏杀。
耶林强调法律和平目标的实现只能靠权利的斗争。这种斗争是合法合理正当的斗争,是一定限度内的理性的斗争。斗争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动者的权利,而不是消极等待者的权利。斗争是为了和平,斗争本身就能带来和平。为具体权利而进行的抗争与整体法秩序的安定是相辅相成的:为具体权利的斗争有助于夯实稳固那种客观和整体的法秩序。而在我们今天的那种“斗争惧怕症”看来,斗争就是挑战法秩序,就是跟自己过不去,就是敌我的对抗,从而试图打着维护稳定的旗号来压制矛盾,蔑视权利,这样做的效果显然会适得其反。
耶林用他的深邃洞察扩展了我们对于法律利益的理解。他丝毫不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但他指出,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尊严。我们的法律一定要承载某种理想主义,而不仅仅是反映物质主义。权利之所以不仅是一种恩赐,是因为它与人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彰扬的人格尊严有紧密而内在的关联。“如果说,国民对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不问其价值如何必须保卫的话,而农民岂能不为一片土地而斗争呢?”在不计代价地保护自身微不足道的利益的过程中,人们的法感情得到了伸张,目的补偿了手段。是的,“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
因此,耶林反对那种对不法行为的“胆小鬼式的逃避”,他明确表明,对于卑劣的不法行为进行抵抗,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须的。”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无论不同人们法感情程度如何不同,唯一的真理命题就是:“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不为权利而斗争的处世观是“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
面对俄罗斯在叙利亚的战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