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民诉法共同诉讼的典型案例_第一审程序的民诉案例_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6)

2017-01-31 11:1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10

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对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王灿发

江苏泰州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6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一判赔金额被媒体称为“天价赔偿”。

人们之所以讶异这一判决赔偿金额,是因为在我国过去所有的环境侵权诉讼判决中从来也没有过如此高的赔偿额。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虽然就已开始出现环境侵权诉讼,但无论是单个人提起的诉讼还是上千人提起的诉讼,赔偿额能够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很少见,达到千万元的可以说极为少见,达到亿元以上的从未见到报道。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也和其他普通的损害赔偿一样,财产损失强调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而没有包括对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也很少有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结果,使得排污者对其污染破坏环境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根本不需要付出代价,从而使得排污者的污染行为难以遏制。

党的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治国安邦的战略决策之中,环境司法作为整个国家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当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适应,而且也是对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正义、保障生态平衡本质要求的回归,它必然会成为环境侵权诉讼新常态的先导。这一新常态主要表现为:由过去的环境私益诉讼发展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并存;由环境诉讼起诉难变为起诉相对容易;由环境污染受害者胜诉难变为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环境案件判决的公平和公正;由重经济赔偿轻生态恢复变为赔偿与恢复并重。社会各界在期待着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的示范效应,盼望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新常态的尽快呈现。

1、如果你身边也有考研的战友,可以将这则消息分享给大家,一起进步、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