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共同诉讼的典型案例_第一审程序的民诉案例_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这十大民事案件分别是: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这十大民事案件的评选,力图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多种类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以展现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民事案件,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应人民法院报之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分别为这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十大民事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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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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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点评: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 司玉琢
中威轮船公司的陈氏家族三代人耗费77年时光,用尽了外交、诉讼、非诉的各种手段,最终依靠我国的海事司法,打赢了这个跨世纪的官司。这标志着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国家不希望出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