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共同诉讼的典型案例_第一审程序的民诉案例_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3)
物权法实施后,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私法权益,是应当充分肯定和支持的。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不同的私法主体之间,特别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边界并非特别清晰,因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对社会稳定、生活安定有较大影响,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对此,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业主和开发商的权利边界作出准确认定,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的意义就在于确认:并非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当依照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为标准。对开发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的开发商在该小区占有的两栋建筑,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规划、建筑施工,并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因而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委托出租及收取租金等行为,既是依法取得权利的依据,也是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没有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争议的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张和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基础,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尽管本案历经多年诉讼,几经反复,引起广泛关注,对立情绪较重,但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裁判,既解决了纠纷,平息了争议,对引导业主依法维权提供了积极的导向,也为审理此类案例的法律适用发挥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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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这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确认了四位失独老人对其各自子女经过人工匹配取得,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确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上的管理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因而确认四位失独老人对争议的人体胚胎享有民事权利,保存该人体胚胎的医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利,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正当的权利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以及二审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关于血缘传承的身份利益主张,否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范的强制效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至于当事人对于体外胚胎享有的权利究竟是继承权还是监管权、处置权,理论上存在争议,还需认真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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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中国这次也不太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