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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共同诉讼的典型案例_第一审程序的民诉案例_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5)

2017-01-31 11:1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南京中院受理的长航油运重整案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由该案的社会影响力和复杂性决定的。民诉法共同诉讼的典型案例从长航油运的行业地位看,其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油运企业,是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司,从发展壮大到陷入困境,一直都牵动着业界关注的眼球;从长航油运重整的特性看,它是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上交所第一家因财务指标不达标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被称为“央企退市第一股”,是央企整顿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其重整具有示范性;从长航油运的负债情况看,其负债规模巨大、债务结构复杂,且经营亏损严重,在众多重整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公司重整成功与否,对于各方面的影响都极为深远。

如此复杂的央企退市重整案件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债权人的全额受偿和公司的扭亏为盈都得以逐步实现。归结起来,主要经验有如下三点:

第一,市场化的方式。南京中院将尊重市场规律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提挈案件审理过程的两大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凝聚最大共识,最终制定出灵活、公允、高效的重整计划,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法院的主导作用。南京中院不仅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推进重整程序,而且对管理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督指导,对案件进程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做出了准确合理的解答。同时,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主导者,全面考虑了各方利益和各类问题,将企业经营、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乃至经济安全均做了统筹考虑。最为重要的是,南京中院在法律和程序刚性要求的框架内,进行了诸多颇有价值的创新尝试,其在破产案件综合协调、管理人选任、债权人自主协商、破产债权平等保护、部分重整资产先行处置、出资人组表决方式、股权划转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创新举措,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和法学理论界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素材。第三,管理人团队的努力。可以看到,本案的管理人团队是基于全国范围内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而来,其产生就体现了市场的作用。在法院的统筹安排下,管理人内部形成了分工合理、优势互补、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团队工作的优势。管理人团队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评估、债权谈判、论证及制订重整计划等工作,体现出高超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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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民诉法共同诉讼的典型案例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受到保护,其中当然也包括法人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