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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读书笔记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_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txt(7)

2017-01-01 04: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