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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顿勋爵_当时只道是寻常_阿克顿勋爵 近代史讲稿(6)

2016-11-25 12:12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并因此接受宗教的、精神的熏陶:即具有受过教育、拥有知识、身心健康等素养。

在自由问题上,有这么一种保守的情形:认为自由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种奢侈品而不是一种必需品。贫困和无知的人们无法享受它。首先应当给予他们的不是自由而应当是其他东西。应当利用你手中的权力去增进他们的福利,并且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安分守己和繁荣。上述观点在普通人的人生观与幸福观中占有很大市场。从根本上说,普通人的幸福是依赖于外在表象的东西,而不是内在真实的东西。因此,那就坚定地给予他们这些虚幻的东西吧,并给予他们来自上面的指导和监护。

对于上述情形,除了能从宗教上找到理由进行反驳外,在别的领域找不到理由来回击上述论点。如果幸福是群体生活的目标的话,那么,自由便是多余的了。因为自由并不一定使人幸福。自由是存在于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东西,它是一种义务的范畴,而非权利的范畴。它要求为了实现一种超现世生活的目标而付出痛苦、牺牲。如果没有这样的目标,那么,也就没有任何其他目标值得付出牺牲的代价。

自由根源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教用以促进自由的方法。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在欧洲,自由萌生于教会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对立之中。

没有任何与个体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因此,整体的权力同自由之间的相安无事片刻也难以达成——这就是说,屈从者的良知和按照其他原则行事是最可耻的事情。

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义务却不能。因此,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比作为一种义务更缺少安全性。

要求更多的权威去保护少数,抗衡多数,或保护弱者,抗衡强者,这与自由不相抵触,但是却与自由得以产生的条件相抵触。

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自由则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和不断生长的状态;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如果是起点,那也仅仅只是个作为目标的起点——不是一个干枯的数字而是一个生动的目标。正如天体的有规则运动产生了运动的节奏感一样,自由也是在行动之中遵循各得其所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

自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幸存的遗迹。自由是发达文明的一种产物,而不是自然状态的产物。自由是正当权利的思想在几千年的漫长时光里从未出现过,直到奴隶制度被认为是错误的时候也还未出现。这是因为几千年的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奴役与征服不断发展的历史,而不是自由发展的历史。

……

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在此之前,自由表现为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状态。所以,我们切不可把自由视为原始社会的表现形态。当然,原始社会也存在着某些自由的因素,例如他们不太看重权利,他们懂得某些少量的义务。

自由是古老的——专制主义则是现代的。

自由被认为是与民选相关联的产物。然而,宗教自由却是君主政体而不是民选的成果。

在许多情形中君主政体被证明是有助于自由的一种制度。这种政体保护国家反对特权阶级对国家的侵害。

国家与教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与主张宽容的理论密切相关,而且在这个问题上18世纪所取得的进展还没有达到一种明确而科学的状态。宗教自由是由宗教和自由两者的共同性质所促成的。18世纪的理论家们宁可选择怀疑论的观点也不愿选择那种自认为绝对正确的观点,他们通过揭露魔鬼的罪恶来打倒巫术迷信的残酷,从而击败了那种不宽容的理论。当然,在18世纪的理论家们的自由主义理念中也有一点缺陷,因为自由除了信念以外,它还包含着从这种信念中产生出来的其他极其丰富的各种内容,这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颇具开创性的话:当一个民族还缺乏宗教所熏陶出来的自我驾驭能力的时候,这个民族就还没有为自由的到来作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