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范文 > 正文

事业财务通则 2015?行政事业财务通则?新企业财务通则(2)

2016-09-03 19:0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