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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放开了吗_工业盐放开_食盐专营放开最新消息(3)

2017-01-20 13: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1994年1月18日,山东省盐务局组织全省性的盐政大检查,重点查处私贩、私销盐。对省内欠款较多的五家两碱大中型企业停止供盐,如省盐政执法人员在潍坊化工厂门口设岗查盐,工业盐不允许进厂。几家企业的库存盐告急,随时都有停产的可能。经省经贸委出面协调后,才恢复了工业盐供应。

1994年,武汉葛化集团公司没有按省盐务部门的计划购置价格较高的调拨盐,而是从山东、青海与本地盐业部门合资建设的盐场购盐,而被湖北省盐务局以私盐查扣,并要罚款14多万元,迫使葛化集团公司与省盐务部门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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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盐业管理部门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要保留现行的工业盐计划管理体制。1994年1月,中国盐业总公司在筹备“全国盐业运销会议”之机,起草了《工业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业盐计划管理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准备在会上抛出,试图重新树立计划管理的权威。

盐业部门为什么不愿意放开工业盐?一种说法是,会冲击食盐市场。因为食盐实行专营,如果工业盐不实行专营,就会有人用工业盐当食用盐销售,一些不法商贩就会以土盐、劣质盐充作食用盐销售;同时,会冲击我国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因为工业盐放开后,无碘盐会冲击食盐市场,所以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据了解,在全国查处的以工业盐充、劣质盐充食盐销售的案件中,都与两碱企业无关。而在查处的案件中,大部分是盐业部门的某些人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

另一种说法是,制盐企业生产环境艰苦,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包袱沉重,需要计划管理体制来保护国有大制盐企业。

既然制盐企业困难,为什么不能放开盐场的手脚,让盐场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什么不可以在现行的盐价中利润向盐场倾斜,提高盐的出场价,适当降低中间环节的流通费用呢?

国家物价主管部门1993年8月制定的工业盐价格,以山东潍坊盐为例,每吨工业盐分配价为29.71元,其中出场价12元,上交盐业公司1元,实际盐场可得11元,其他均为中间环节收取的费用和基金。这次调价,每吨盐上涨了63.38元,在提高的差价中,其中44.3%给到了盐场,55.7%为盐业的中间环节所得。并规定工业盐批发价中的流通费用为69元/吨。另外,价格中还规定了中国盐业总公司服务费每吨工业盐.6元(此前为每吨工业盐.2元),若再加上食盐的服务费,仅此一项,每年即可收18万元左右。在1994年12月制定的工业盐价中,盐的中间流通费用仍保留了59元/吨。

据反映,辽宁省食盐的出厂价与零售价价差很大,加碘大粒食盐出厂价为266.6元/吨,而销区零售价为8元/ 吨,流通环节价差533.4元;粉洗盐出厂价为317.6元/吨,销区零售价为12元/吨,流通环节价差882.6元。据了解,精制加碘食盐的出厂价一般在36~44元/吨,城市零售价在14~17元/吨,价差近千元,中间环节获利较大。制盐企业普遍反映“产盐不如管盐,管盐不如卖盐”。

某省物价部门在1995年4月制定的工业盐价格中,规定“在出场价内每吨收取销售服务费6元,上缴省盐业公司统一使用”,还规定“在出场价内收取每吨4元‘盐价补贴资金’,由省盐局收取、专户储存”,“其支出须省物价局同意”。工业盐放开还有一些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1994年国家经贸委在某省调查盐碱问题时,发现省盐业公司每年要划6万元给有关权力部门。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当两碱企业拖欠部门盐款时,盐业部门先把自己的那一部分费用留足,余下部分再给盐场。

1995年5月18日,原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业盐管理问题,朱■基指出:“工业盐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能再搞计划经济的一套。”针对当时大型制盐企业的实际困难,朱■基提出三条原则意见:1在保护大盐场的同时,也要支持小盐场发展,要引入竞争机制;2 两碱企业年需15万吨工业盐,由大盐场提供1万吨左右,采取订货会的形式,场厂挂钩,产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地方不得加价。其他5万吨可由小盐场供应。少部门零散户所需的工业盐,由盐业销售部门负责供应。大、小盐场的供盐数量不定死,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3小盐场的价格放开,大盐场实行保护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