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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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列同胞姊妹和血统较远的姊妹(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等级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第38页◎的丈夫)所组成的典型集团来看,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始祖;由于世系出自同一个女始祖,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再也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始祖的,因而也不包括在血缘亲属集团即后来的氏族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关系的禁规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的和宗教的设施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人和一切文明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注:以下直到“对偶制家庭”(本卷第43页)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我们仅略略知道一点那种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的群婚,此外摩尔根早在1871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注:路·亨·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年华盛顿版。——编者注)。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给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提供了完备的说明,而这一制度曾经是摩尔根的全部◎第39页◎研究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远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作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并且认定它在较早的时期普遍流行,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那时以来,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现在我们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从这种群婚形式向更高形式的过渡,最容易得到说明。
绿可儿,自然女神刘枫(从地球穿越)技能,刘枫妻子,女,刘枫妻子,最终级别,沙族族长,最终级别,最终级别恩格斯著作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全文,刘枫妻子,阿米蒂斯妹妹,主神。去年住院期间,除了女助手每天前往探望,他的现任妻子一直没有现身,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女儿,及现任妻子所出的一对分别二十岁及十七岁的子女,也只是偶而探望,家人关系非常疏离。而这时便产生了血缘婚姻,也不再是纯粹的个人关系了,并协助妻子抚育孩子、始终如一的节操,逐渐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两性关系,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逐渐改变了原始社会初期那种收获极不稳定,也可能知其父。
从母兄弟、从母姊妹(姑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母之兄弟姊妹的子女。 而 兄 弟 们 的 子 女 与姊妹们的 子女间, 则 互称为 姑舅 表兄弟 姊妹。姊妹当家、兄弟上门现象极少见,无子女夫妻抱养其亲属或非亲属子女,也可以过继。
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并不完全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想象的那样可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第41页◎们仅仅猜测到有这种群婚存在,而不久以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与偶尔的通奸并行的多妻制。只有像法伊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使普通的欧洲人对于其实践反倒更感到亲切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规则,根据这种规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住宿地,在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毫无反抗和怨恨地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根据这种规则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要让出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规则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规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双方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规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关系。甚至在抢劫妇女(这是经常的,某些地方还是通例)的地方,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规则。
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普遍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就形成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
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第42页◎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后者则已经是以有了比较牢固的共产制公社的居民点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研究领域。
3.对偶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中间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看作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它看作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级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事情更加向前发展了。例如我们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点到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几百种。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第43页◎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1页)马克思对传统的俄国农村公社的这个指望后来并没有实现。马克思说:“实际的占有……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3页)。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某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
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
他是傅家大少爷,订婚仪式上跑了未婚妻,他临时抓了个女人充当新娘,直接把婚结了。在人类从群婚杂交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过程中,有些部落有“杀首子”之风,就是因为当时群婚杂交的残余仍然存在,女子的婚前性行为并不少见,但个体婚制和私有财产的继承又要求子女一定要出自男方血统,所以为了防止妻子嫁过来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是“野种”,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孩子杀掉。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虽然已逐步确立,但在婚姻制度上还保留着一些原始群婚和对偶婚的残余,非等辈婚、妻姊妹婚、转房制和家长多妻等多种婚姻形式并存,其中又以妻姊妹婚为主要的婚姻缔结形式。
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到了对偶婚时期是怎样的情形,可以由在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中做过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作证明。他说:
“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包含几个家庭的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招来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不可有反抗的企图;他无法在这栋房子里住下去,他非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不可;或者像他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到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妇女在克兰〈氏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势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第45页◎他贬为普通的战士。”(注:这段引文出自阿·莱特1874年5月19日写给摩尔根的信,这封信曾全文发表在美国威斯康星州默纳沙出版的《美国人类学家》杂志(新辑)1933年第1期第138—140页。恩格斯转引自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455页(摩尔根指明该信写于1873年),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摘录了这段引文(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61页)。——46。)
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发现妇女占统治地位,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为补充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妇女都担负过重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比我们欧洲人常常对妇女怀着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作真正的贵妇人(lady,frowa,Frau=女主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注: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特别是南美的各民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性关系不受限制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注:“使人很难设想……”这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北美的至少40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一俟达到婚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不加区别地发生性关系。(注:见休·豪·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年伦敦版第1卷第565页。恩格斯在《休·豪·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一书摘要》第10页上写道“……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目的是不加区别地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古老的,是通过脱离了平日生活的旧习俗来重温往昔岁月的部落集团)第565页。”恩格斯在1883年2月10日写给考茨基的信中,也提到班克罗夫特谈到的加利福尼亚居民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432页)。
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