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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集体总统制”说法扰乱纲纪授人以柄(2)

2019-04-23 14:1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或许,“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逻辑混乱是次要的,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其具有扰乱我国宪法秩序和中共纲领政策落实的危害性。请容我逐点说明理由或表达看法。

(一)中共中常会不是职权与美国等国的总统相对应的“集体总统”

中共中常会与总统制下的总统的地位和职权没有可比性。世界上最早、最典型地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是美国,我们就拿美国的总统制为例来说说这个道理。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体制,依美国宪法,联邦立法权属于国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总统只行使行政权,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总统是美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

美国总统的职权在中国大体上是由三个中央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行使政府首脑职权、中央军委主席行使武装力量总司令职权。在中国,除非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的职权都集中于中共中常会集体行使,否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中共中常会解说为与美国或法国、俄国总统相对应的中央国家机关。再说,我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许多年来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存在他们失职、其由宪法规定的职权被某个“集体总统”拿走或取代的问题。既然如此,哪有中共中常会充当“集体总统”的空间?就拿中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职权来说吧,这项职权属于中央军委主席,因为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而不论从制度上看,还是从实际情况看,中国武装力量总司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论重大与否,均不在由中共中常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的范围内。“集体总统制”的说法完全脱离我国政治法律生活实际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中共中常会只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一部分,并不是宪法确认的国家机关,将其与总统制下的总统这个宪法规定的独任制国家机关相提并论,让人有不伦不类、难登大雅之堂的感觉。

(二)胡文作者臆想出来的“集体总统制”乃是集体绝对君主制

首先,胡文描述的特征看,其作者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并不是总统,而是绝对君主。我们先看三点常识:(1)总统与国民的政治关系,不同于君主与其臣民的关系。所有的总统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只不过,议会制下的总统通常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而总统、半总统之下的总统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或事实上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君主与其臣民之间没有通过选举形成的权力授受关系,所以,非民选的最高统治者都是事实上的君主,不会是总统,尽管君主的称号各异。胡鞍钢集体总统制(2)总统是民主制度的表现之一,与总统地位平行的一定还有其他最高国家机关或依据宪法与其分享国家统治权的同一级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如国会、最高司法机关等等。绝对君主不容许有与之地位平等或依据宪法与其分享职权、或能对其权力进行制约的其他最高国家机关。(3)总统是宪法之下、依据宪法设置和取得职权的独任制国家机关,而绝对君主的地位和职权没有宪法能够进行规范,他/她也不会允许有宪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胡文将其所说的“集体总统”定位为中共中常会,把中共中常委体制说成所谓的“集体总统制”,在我看来,相关言论客观上抹黑了中共中常会这个受国人广泛尊敬的崇高机构及其工作体制。

(三)“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无视宪法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制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