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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案 【典型案例】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2)

2019-03-06 21:07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经补充侦查,江都区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了多名德司达公司管理层人员,证实公司主要负责人虽经过两次更迭,但有证据证实前两任总经理对处置方案原则认可、现任总经理延续前任管理模式和做法。经充分论证,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应检察机关要求在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追加了德司达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

审查起诉期间,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民行部门积极会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后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移交线索,同时在审查刑事案件时积极搜集证据、精准评估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后续公益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苏州市办案警方指出,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极强,从生产、包装到销售,整个犯罪链条复杂,侦办和线下打击难度大,“打假需要社会共治,对制假售假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全社会要像抓酒驾一样打假。

辛集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将相关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一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是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

2015年4月24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军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邮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四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1.关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

2.关于各被告人具备污染环境主观故意的证据。

3.关于涉案废酸数量及去向的证据。

4.关于废酸性质以及造成环境损害的证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意见重点论述了以下几点:

第一,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根据《刑法》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单位德司达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的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其他被告人作为德司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殿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殿松主观上没有包庇的故意,从客观的行为上看,没有包庇张任行犯罪的行为,而是履行证人的义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不具有假证明的性质,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辩护人认为,对于在介绍装修工程一事被害人郭某向被告人张某交付款项具体数额事实的认定,被害人郭某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并与本案结果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不应仅凭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在没有任何证据补强印证的情况下而认定被害人郭某向被告人张某交付人民币11万余元的事实。

作为普通公民,需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权威,而警察执法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能够履行基本义务,配合警方,可以减少很多矛盾冲突。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杜明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取得任何财物,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人无罪。

第三,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数量超过追诉标准940倍,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达2800余吨,超过司法解释追诉标准940倍,对生物、水体、环境危害极大,尽管审理期间并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危害性与司法解释中“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相当,应按照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界定法定刑幅度。

第四,重处罚金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涉案废酸是危险废物,具有极强腐蚀性,修复费用需2428.29万元。罚金应考虑以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作为重要参数,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