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审核文件的目的安顺矿权评估公司 安顺矿权评估机构&(5)

2018-01-25 00: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在网上查询或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审核文件的目的

(6)审查勘查出资性质。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有勘查出资证明。属国家出资的,应查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探矿权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

②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③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各拐点地理坐标、面积、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④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⑥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⑦违约责任;

⑧必要的说明。

(三)初审意见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意见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会审意见。审查人在所有审查结束后,结合各司局的会审意见,完成初审意见,填写审批责任表,打印“探矿权审批表”签字后,交审核人审核。经审查认为会审存在不同意见,或审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把握不准的,应提请处长开会研究或与会审司局协调意见。

四、审核

审核工作由处长承担,重点审核申请勘查区域内矿权是否重叠;申请项目所需的各类批件、证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待批区块图形是否合理,区块图形及区块计算、编号是否准确无误。对特殊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认为需提请司业务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对转让申请的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应提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建议,并在“探矿权审批表”中审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签字后移交给复核人复核。

五、复核

复核工作由主管司长承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点检查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全面,解决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裁决意见。对经复核需召开司业务会议研究的问题,安排司业务会议研究讨论。

复核结束后,复核人在“探矿权审批表”复核人员一栏签署意见,明确提出复核结果和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意见,准备提交会审会议决定。

六、会审会议并签发

复核后,提交主管部长主持的会审会议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司长及有关司局参加会审会议人员在会审意见表上签字,主管部长在会审意见表上签字并签发。

七、通知

主管部长签发会审意见表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会审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八、缴费、发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准予登记的探矿权收缴探矿权使用费后,方可颁发勘查许可证,具体程序如下:

1、审查人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领证通知,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开户银行和具体账号;

2、探矿权申请人持“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将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直接缴入指定开户银行的指定帐户。

3、待部财务司通知探矿权使用费已缴纳,审查人填写收费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保存,加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第二联为发证机关保存,加盖财务专用章。

4、审查人将缴费收据邮寄探矿权人。

5、审查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请探矿权人签字或注明“邮寄”,由审查人将勘查许可证邮寄探矿权人。

九、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一份勘查实施方案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由其转交给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勘查登记处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十、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2、外商投资的地质调查项目且调查范围不跨省的,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3、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