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文件的目的安顺矿权评估公司 安顺矿权评估机构&
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按核收申请-受理—会审、审查—审核—复核—会审会议并签发—通知—缴费、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核收申请
负责人员在受理前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发征询意见单等工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一)清点资料:
负责人员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齐全。
探矿权新立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⑻ 交通位置图(1份);
补充文件:
⑴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⑵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探矿权变更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还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原件,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4份;
勘查成果示意图(固体矿产项目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在转让申请之前已签订了经济合作合同书的,须将经济合作合同书作为探矿权转让合同书附件提交);
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地勘单位免交)。
⑤ 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⑥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⑦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⑧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⑨ 地质报告,暨完成勘查投入证明(金额、形成的勘查成果清单);
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增、减某些证明材料。
探矿权延续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⑸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1份);
⑹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只要官不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