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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理事会成员_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4个专门机构_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3)

2017-02-09 08: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席次由联邦所代替。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合众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

在联合国外空委会议

[1]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的一部分。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

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